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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取证立法滞后:现行《刑法》规定范围过于狭窄,难以满足追诉的法律需要;电子证据定位存在争议;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尚未明确;计算机取证规范空白,计算机取证活动“无法可依”。应从以下方面解决我国计算机取证的法律问题:(1)修订现行《刑法》,适当扩大《刑法》第285条规定的客体范围;将《刑法》第286修改为“破坏计算机设备罪”或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破坏计算机硬件设施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过失犯罪,增设计算机财产犯罪的规定和“滥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3)创设《计算机取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