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全面推行仪器化公证检验(颜色级检验)以来,我国棉花检验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皮棉质量检验做到了智能、快速、高效,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然而,在涉及农商贸易以及棉农、轧花厂实际利益的籽棉收购环节,却很少根据颜色级收购籽棉,甚至在实际收购工作中根本不按照籽棉收购检验相关规定执行,而且各地执行标准和结算方法不尽一致。如何进行籽棉颜色级检验,并确定籽棉颜色级与皮棉颜色级的关系,一直是业内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困扰该环节工作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