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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兼具人权与社会权的价值和属性。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是完善我国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同时也可作为检验我国法治社会完善与否的一项重要指标。在立法者考虑如何有效地设置一套实现人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时,需要考虑保护公民环境知情权之价值与法律的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并应遵循兼顾协调、法益权衡和维护法律安定性三个主要原则对这些价值冲突予以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