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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它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全球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数字产品交易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与传统交易方式截然不同,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均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使税收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无故流失。网站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匿名,网络也是虚拟的,税务机关很难对网站进行控管。
其次,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快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廉价的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影响税收收入。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
再次,电子商务使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课税依据难以核定。由于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并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商务活动,其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交易方式迥然有别,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地"和"属人"原则来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此情况下使课税主体难以认定。这就使得课税对象"游走不定",无法判定课税对象"来源",最终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第四,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实上已使得网上劳务、商品、货物等从"有形"变为"无形",一些产品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上电子信息的传递实现了销售。这样,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基本上被转换成在网络中传送的"数据流",这就使税务机关难以辨别哪些是销货所得,哪些是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从而使得课税对象与依据难以核定,这无疑加大了征税的难度。
最后,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挑战巨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的原始资料;偷税者可以对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税收稽查因失去了凭证依据或不完全、不充分而变得难以执行,使电子商务中的偷漏税行为得以存在而受不到应有的防范和处罚。
应对挑战的税收措施
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难题,目前世界上很多电子商务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探索。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对税收的挑战时也在日益显露出来,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积极应对这些挑战。
首先,修改完善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电子商务的条款。我们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法。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其次,改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法,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登记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这样就能加强网络商业行为的课税效果。
第三,要建立网上稽查部门,进行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可以参照现时的税务稽查系统,定期稽查在我国注册的网站,对电子商务公司在互联网的业务实施网上观测与其自报数作比较,观测该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核定税款是否合理,定期上门稽查帐册发票等方法规范网站公司纳税。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无故流失。网站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匿名,网络也是虚拟的,税务机关很难对网站进行控管。
其次,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快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廉价的交易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影响税收收入。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
再次,电子商务使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课税依据难以核定。由于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并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商务活动,其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交易方式迥然有别,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地"和"属人"原则来认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此情况下使课税主体难以认定。这就使得课税对象"游走不定",无法判定课税对象"来源",最终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第四,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实上已使得网上劳务、商品、货物等从"有形"变为"无形",一些产品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上电子信息的传递实现了销售。这样,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基本上被转换成在网络中传送的"数据流",这就使税务机关难以辨别哪些是销货所得,哪些是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从而使得课税对象与依据难以核定,这无疑加大了征税的难度。
最后,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挑战巨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的原始资料;偷税者可以对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税收稽查因失去了凭证依据或不完全、不充分而变得难以执行,使电子商务中的偷漏税行为得以存在而受不到应有的防范和处罚。
应对挑战的税收措施
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难题,目前世界上很多电子商务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探索。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对税收的挑战时也在日益显露出来,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积极应对这些挑战。
首先,修改完善现行税制,补充有关应对电子商务的条款。我们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法。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其次,改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法,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登记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这样就能加强网络商业行为的课税效果。
第三,要建立网上稽查部门,进行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可以参照现时的税务稽查系统,定期稽查在我国注册的网站,对电子商务公司在互联网的业务实施网上观测与其自报数作比较,观测该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核定税款是否合理,定期上门稽查帐册发票等方法规范网站公司纳税。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