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自治性强化背景下的弱势方保护——法国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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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治性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法国赋予了国际商事仲裁高度自治性,严格限制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力度,但是弱势方的利益保护问题也亟待解决.为此法国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注重维护仲裁员公正性.此外法国允许市场力量的介入,向弱势方提供了应对仲裁风险的保险工具.中国在强化国际商事仲裁自治性的同时,也须考虑由此带来的仲裁弱势方保护问题,应首先界定法律给与特殊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性规则,在仲裁管辖权和仲裁员指定方面对弱势方作出倾斜性的规定,同时允许保险人开发争议解决保险服务,提高弱势方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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