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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里·贝克尔(Gray becker)和斯蒂格勒(G.stigler)指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分析的人。责任主体的行为是比较成本收益的理性行为。
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屡禁不绝,绝非仅制度的因素使然,更是人为选择的结果,是会计信息提供者根据成本收益原则进行的结果,是否如实地反映了会计信息都是提供者的“产品”。信息提供者从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出发通过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从而决定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会计信息,是为支付成本之后获得更大的效用。
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分析
FASB在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公告中指出:“会计信息供给成本不仅包括直接花费在提供信息方面的资源,而且还应包括因揭示信息而带给企业或股东的负面影响。”虚假会计信息的提供成本主要是指对会计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利用而发生的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指的是为有目的性选择会计信息而发生的直接可归集和计量的耗费,主要指货币的支出,对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处理、审计以及信息披露等支出。
这个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会计操作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不存在操作上的可能性,即使责任主体主观上有虚假报告的意图,也就无法自由实现。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的会计规范形式并不完全一致、会计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矛盾性、会计学本身反映的对象和计算方法具有不确定性等,使得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的处理有一定的选择弹性空间,使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二、间接成本。指的是潜在的成本,事前不能也无法以确切的数字进行计量和确认的,主要是指虚假信息被查处后的各种损失,包括经济上的和名誉上的各种惩罚成本,比如法律成本、企业形象成本。
这种成本的支付是不确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发现率的高低以及被发现后惩罚的可信性和相应的惩处力度。如果被发现的概率大,惩罚可信且力度大,信息提供者的成本支出增加。
而在实际中,信息的不对称、监督与惩处的弱化降低了成本支出:
(1)信息的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使自己获利。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掌握着信息源。而监管者远离企业日常敬意管理,是信息的接受者,从而不可能确知或完全确知真正的会计信息内幕,如下图,监管者的知情权是交叉的阴影部分,阴影越大,了解越充分,但两圆不可能完全重叠。这降低了被发现的概率。
(2)监督的不力。具体表现为:①内部监督弱化。由于是在经营者控制之下,内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甚至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以致内部失控;②政府监督不力。政府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又由于监督本身是需要成本的,使得这种监督很消极被动;③社会监督疲软。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完全肩负起“客观、独立、公正”的使命,甚至少数事务所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违反职业道德为客户出具虚假报告。而股票市场中约占95%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没有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及财务信息分析能力,不可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上述因素降低了造假的成本。
(3)罚没的惩治力度过弱,缺乏震慑力。因为在造假行为低发现率的前提下,在处罚执行的可信度有时会缺乏有力保证的条件下,处罚对于造假带来的收益是微不足道的。低成本进而助长造假者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于是,会计的弹性空间使得虚假信息的提供有技术上的可能,监管失控以及违法的低成本则意味着法律设计中惩罚承诺不可信,从而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会计技术上的可能性变成现实中的可行性。
虚假会计信息的收益分析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关键在于其预期收益的刺激。预期收益主要包括:
一、货币性收益。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说道:不同的准则将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的主体利益。会计信息主体之所以提供虚假性的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初衷无非就是完成外部主体对它的利润预期。期望获得的货币效用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有股票价格效用,如更高的股票价格、较低的股价波动、更高的公司价值、更低的股权资本成本、更高的股票期权价值;借贷成本效用,如更高的信用质量、更高的债务信用等级、更低的借贷成本、更宽松的贷款规约:红利分配效用,如更高的基于利润的红利收入。
上市公司总是选择有利于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的会计政策。因此当前最为普遍的看法是:当企业利润无法实现公众预期时而又为避免由于未能实现预期值而导致的市场价值下跌甚至停牌,“会计魔术”开始了。于是,为完成市场对它的预期利润(包括外部主体对企业的预期和委托者对经营者的预期)、达到融资和再融资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管理者个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可以虚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可以构造真实的货物流,就像台湾博达科技一样,不惜用自己的产品进行循环销售,以虚增业绩。通过财务数字游戏,发生一系列的“保配”现象、虚假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利用各种手段来欺骗市场。
二、非货币性收益。从公司的角度来说,非货币效用主要指政治成本效用(如更少的游戏规则约束)和企业形象效用(好的企业外在形象能够创造更大的企业价值。而好的企业形象在资本市场上又被投资者从投资的动机出发简单地化为利润等财务指标)。从管理者个人角度来说,非货币效用主要指职位效用和声誉效用。(当经理人市场以业绩作为评判标准时,而事实上也往往如此。因为理性的投资者选择有才能的人而不是傻子来经营公司。被选中之后如何来体现你就是最合适的将才呢?这种考核往往通过量化来说明。业绩是有力的证明。我国特殊的和不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收益分析表明,由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能带来如此多的效用满足,从而增强了提供虚假信息的冲动。当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差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会计政策的机会主义相对更多、更复杂。政策的目标效用是多样化、复合化,而不是单一的结合。
虚假会计信息选择的“占优策略”
“占优策略”为博弈论的著名案例,揭示了资源配置中个体的理性选择。在这里,根据成本与收益分析,本人认为信息提供者的偏好同样陷入了“占优策略”的选择。
(1)假设监管者去发现的概率为P,不去发现的概率为1—P,发现的结果和没有发现的结果均是两种情况:信息是虚假的或信息是真实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一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监督成本的存在,于是假定P<1—P;
(2)假定全社会只有甲乙两家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选择只有两种: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对于任意企业,虚假信息的预期收益为R1,真实信息的预期收益为R2;
(3)由于风险与效用成正比的关系,作为理性人,则正是由于提供了虚假会计信息从而承担了一定的舞弊风险,所以其要求的报酬即收益要高些,而这也正是舞弊的动机所在,否则就失去了舞弊的意义,所以可以假定R1>R2。
因此,①矩阵表1,在存有监管的情况下,不管是否被发现,提供者的最佳选择都是提供虚假信息。②矩阵表2,如果博弈双方均按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行事,那么,无论对方选择什么,任一企业的最佳策略总是“虚假信息”,“R1R1”构成了本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即使增加博弈方,如果保持博弈条件不变,上述结论也成立。这也同时解释了会计信息市场发生的“柠檬市场”效应。
虚假会计信息是“理性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结构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结果。虚假的会计信息能给提供者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时,提供虚假信息便成了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监督和惩罚的不力则降低了该行为的成本,在加上操作层面的现实可行性,使这种行为偏好成为现实可能;当绝大部分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虚假信息偏好选择陷入“占优策略”时,最终将导致会计信息虚假普遍存在,引发系列问题。
因此,实现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在于改变提供者的偏好选择集合:从制度安排上进行完善,加大监督力度,如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赋予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强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罚力度;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造假成本使得相应的预期收益最小,从而使得上市公司“不必为”和“不能为”虚假会计信息。(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屡禁不绝,绝非仅制度的因素使然,更是人为选择的结果,是会计信息提供者根据成本收益原则进行的结果,是否如实地反映了会计信息都是提供者的“产品”。信息提供者从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出发通过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从而决定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如何提供会计信息,是为支付成本之后获得更大的效用。
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分析
FASB在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公告中指出:“会计信息供给成本不仅包括直接花费在提供信息方面的资源,而且还应包括因揭示信息而带给企业或股东的负面影响。”虚假会计信息的提供成本主要是指对会计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利用而发生的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指的是为有目的性选择会计信息而发生的直接可归集和计量的耗费,主要指货币的支出,对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处理、审计以及信息披露等支出。
这个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会计操作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不存在操作上的可能性,即使责任主体主观上有虚假报告的意图,也就无法自由实现。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的会计规范形式并不完全一致、会计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矛盾性、会计学本身反映的对象和计算方法具有不确定性等,使得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的处理有一定的选择弹性空间,使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二、间接成本。指的是潜在的成本,事前不能也无法以确切的数字进行计量和确认的,主要是指虚假信息被查处后的各种损失,包括经济上的和名誉上的各种惩罚成本,比如法律成本、企业形象成本。
这种成本的支付是不确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发现率的高低以及被发现后惩罚的可信性和相应的惩处力度。如果被发现的概率大,惩罚可信且力度大,信息提供者的成本支出增加。
而在实际中,信息的不对称、监督与惩处的弱化降低了成本支出:
(1)信息的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使自己获利。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掌握着信息源。而监管者远离企业日常敬意管理,是信息的接受者,从而不可能确知或完全确知真正的会计信息内幕,如下图,监管者的知情权是交叉的阴影部分,阴影越大,了解越充分,但两圆不可能完全重叠。这降低了被发现的概率。
(2)监督的不力。具体表现为:①内部监督弱化。由于是在经营者控制之下,内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甚至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以致内部失控;②政府监督不力。政府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又由于监督本身是需要成本的,使得这种监督很消极被动;③社会监督疲软。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完全肩负起“客观、独立、公正”的使命,甚至少数事务所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违反职业道德为客户出具虚假报告。而股票市场中约占95%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没有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及财务信息分析能力,不可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上述因素降低了造假的成本。
(3)罚没的惩治力度过弱,缺乏震慑力。因为在造假行为低发现率的前提下,在处罚执行的可信度有时会缺乏有力保证的条件下,处罚对于造假带来的收益是微不足道的。低成本进而助长造假者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于是,会计的弹性空间使得虚假信息的提供有技术上的可能,监管失控以及违法的低成本则意味着法律设计中惩罚承诺不可信,从而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会计技术上的可能性变成现实中的可行性。
虚假会计信息的收益分析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关键在于其预期收益的刺激。预期收益主要包括:
一、货币性收益。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说道:不同的准则将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的主体利益。会计信息主体之所以提供虚假性的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初衷无非就是完成外部主体对它的利润预期。期望获得的货币效用是多种多样的,通常有股票价格效用,如更高的股票价格、较低的股价波动、更高的公司价值、更低的股权资本成本、更高的股票期权价值;借贷成本效用,如更高的信用质量、更高的债务信用等级、更低的借贷成本、更宽松的贷款规约:红利分配效用,如更高的基于利润的红利收入。
上市公司总是选择有利于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资金的会计政策。因此当前最为普遍的看法是:当企业利润无法实现公众预期时而又为避免由于未能实现预期值而导致的市场价值下跌甚至停牌,“会计魔术”开始了。于是,为完成市场对它的预期利润(包括外部主体对企业的预期和委托者对经营者的预期)、达到融资和再融资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管理者个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可以虚构信息流、资金流、甚至可以构造真实的货物流,就像台湾博达科技一样,不惜用自己的产品进行循环销售,以虚增业绩。通过财务数字游戏,发生一系列的“保配”现象、虚假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利用各种手段来欺骗市场。
二、非货币性收益。从公司的角度来说,非货币效用主要指政治成本效用(如更少的游戏规则约束)和企业形象效用(好的企业外在形象能够创造更大的企业价值。而好的企业形象在资本市场上又被投资者从投资的动机出发简单地化为利润等财务指标)。从管理者个人角度来说,非货币效用主要指职位效用和声誉效用。(当经理人市场以业绩作为评判标准时,而事实上也往往如此。因为理性的投资者选择有才能的人而不是傻子来经营公司。被选中之后如何来体现你就是最合适的将才呢?这种考核往往通过量化来说明。业绩是有力的证明。我国特殊的和不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官出数字,数字出官”。)
收益分析表明,由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能带来如此多的效用满足,从而增强了提供虚假信息的冲动。当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差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会计政策的机会主义相对更多、更复杂。政策的目标效用是多样化、复合化,而不是单一的结合。
虚假会计信息选择的“占优策略”
“占优策略”为博弈论的著名案例,揭示了资源配置中个体的理性选择。在这里,根据成本与收益分析,本人认为信息提供者的偏好同样陷入了“占优策略”的选择。
(1)假设监管者去发现的概率为P,不去发现的概率为1—P,发现的结果和没有发现的结果均是两种情况:信息是虚假的或信息是真实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一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监督成本的存在,于是假定P<1—P;
(2)假定全社会只有甲乙两家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选择只有两种: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对于任意企业,虚假信息的预期收益为R1,真实信息的预期收益为R2;
(3)由于风险与效用成正比的关系,作为理性人,则正是由于提供了虚假会计信息从而承担了一定的舞弊风险,所以其要求的报酬即收益要高些,而这也正是舞弊的动机所在,否则就失去了舞弊的意义,所以可以假定R1>R2。
因此,①矩阵表1,在存有监管的情况下,不管是否被发现,提供者的最佳选择都是提供虚假信息。②矩阵表2,如果博弈双方均按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行事,那么,无论对方选择什么,任一企业的最佳策略总是“虚假信息”,“R1R1”构成了本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即使增加博弈方,如果保持博弈条件不变,上述结论也成立。这也同时解释了会计信息市场发生的“柠檬市场”效应。
虚假会计信息是“理性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结构下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结果。虚假的会计信息能给提供者带来更高的预期收益时,提供虚假信息便成了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监督和惩罚的不力则降低了该行为的成本,在加上操作层面的现实可行性,使这种行为偏好成为现实可能;当绝大部分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虚假信息偏好选择陷入“占优策略”时,最终将导致会计信息虚假普遍存在,引发系列问题。
因此,实现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在于改变提供者的偏好选择集合:从制度安排上进行完善,加大监督力度,如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赋予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强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惩罚力度;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造假成本使得相应的预期收益最小,从而使得上市公司“不必为”和“不能为”虚假会计信息。(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