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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世界电信业发展与革新的成果如雨后春笋,令人目不暇接。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互联网发展迅速,传统的电信业务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电信、计算机、广播电视融合趋势明显, 电信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电信管制出现放松的趋势。与此相适应,各国(地区)电信法制订、修改工作也在迅速跟进,力求与电信技术进步、电信体制改革相辅相成,虽然没有出现1 996年全球电信界大规模、大范围的电信立法变革,但其局部调整、修订的力度却十分明显。
当代电信立法的共同特点
纵观海外电信立法的发展规律,我们不难发现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保障性。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属于成文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判例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大都通过电信立法的形式确定对通信行业管制的基本制度,巩固改革的成果,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应性。电信立法在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为了保持立法的适应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和阶段调整和修改电信法,并且很多国家采用对电信法的基本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通过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具体内容的立法方式。
专业性。电信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技术性和网络性较强,而且涉及对频谱码号等稀缺资源的管理。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无时不在体现这种专业性,如互联互通、资源管理、标准测试等制度。
当代电信法制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表述不同,但电信立法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有效利用资源、保障电信用户的权益并增进社会福利。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电信立法围绕这些目的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管制机构的设置
“管制机构是促成因素和推动力”,但“只建立管制机构是不够的,必须给管制机构提供必要的工具,才能使其有效地工作”,这已经是各国电信管制者达成的共识。从海外的实践来看,一般依法组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其职权范围以及基本政策都是通过立法确定的。过去一般是在电信法中予以明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还制订了专门的管制机构法,对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专门确认。从这些国家的管制机构立法来看,管制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执行电信法律法规,监管电信市场,促进公平有效竞争;颁发业务许可证;管理无线电频率等公共电信资源;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网络互联互通;调查解决市场争端,对违反竞争行为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用户利益和国家利益,保证普遍服务,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
2.电信市场准入
电信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通过对电信市场进行事前管制制度的总称。电信市场准入制度具有促进电信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和完善、保障电信业务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功能,在各国电信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市场准入管理是电信监管机构调节和监督电信市场结构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许多国家在实施电信业务放开的过程中,都把许可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主要管理手段。一方面通过放宽电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增发经营许可证,让新运营商获得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又控制许可证发放的数量和业务运营商的行为。
许可证的发放一般采取拍卖、竞标或抽签的方式进行,发放程序要遵循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具体来讲,许可证管理的目标有:
对基本的公共业务提供进行管理
扩展网络和业务以及其他普遍服务目标
私有化或商业化
管理市场结构
确立竞争架构
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
创造政府收入
消费者保护
管制的确定性
3.电信网间互联
网间互联是开展电信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没有网间互联,用户就没有对电信业务的选择,电信市场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鉴于网络互联互通对于电信市场的开放及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具有关键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电信法律中都明确规定现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主导运营商必须提供互联互通服务。从各国/地区电信立法情况看,其互联互通的规范一般体现了如下内容:运营商之间有互联互通的义务,对主导运营商施加严格的互联互通义务,其互连协议必须先经管制机构批准方可实施。此外,《电信法》对互联成本的测算及结算原则及互连争议解决办法也有规定。
4.电信资费管理
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不直接规定资费水平,而将定价权交给企业,法律在成本的基础上对价格的上限、下限进行管制。随着电信市场的不断开放,对资费的规定主要转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等方面。
5.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信行业的根本宗旨,就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通话需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都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的,充分重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电信立法中主要规定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定强制性义务、授予电信管理机构法定权力、规定用户享有基本的知情权、选择权、通信秘密保障权等权利。同时通过各种措施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电信立法中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等制度的设计也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
6.电信普遍服务
电信普遍服务是电信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可以缩小数字鸿沟、推进信息化、向信息社会前进、共同发展。有些国家甚至从人权的高度来重视普遍服务的实施,把通信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专门的电信法中加以监督实施。
电信普遍服务也是当代各国电信法中的重要内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电信法中对普遍服务有相关规范。从主要内容上看,各国电信法一般就电信普遍服务设定了如下主要制度:对普遍服务的界定,包括确定电信普遍服务种类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一所有的运营商或主导运营商来承担,但有些国家电信法律同时做出了例外性规定;选定承担普遍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和方式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和费用征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运营商的责任规定、信息提供、会计分类等。
7.频谱、码号等稀缺资源管理
无线电频串、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作为电信服务和电信活动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各国电信基本法不可忽视而必须加以规制的一个问题。因此,各国电信法都对这些资源的管理做出了或原则或相对具体的规定。从各国电信基本法对电信资源所作的规定来看,主要对无线电频率、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式、监管主体和使用要求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8.电信技术标准和电信设备管理
电信标准是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电信技术或其他事物所作的统一规定。电信的标准工作既是知识产权,又是国家科研和科研水平的象征。因此,各国积极参与或提出自己的技术标准,标准工作越来越重要。
对电信设备进行进网管理是维护公用电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的需要,是确保网络安全、发挥网络整体效能、提高网络通信质量的需要,是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电信设备尤其是电信终端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普遍实行管制,只是采取的形式各不相同。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香港地区等在电信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电信终端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进网必须经过政府电信监管部门批准俄罗斯、韩国等还规定网络互联互通设备也须经电信监管部门批准。但未来电信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是政府和管制机构对电信网络设备的管理将进一步淡化,对电信设备管理的重点在于加强对标准和安全的管理。
编辑/京 生
当代电信立法的共同特点
纵观海外电信立法的发展规律,我们不难发现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保障性。无论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属于成文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判例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大都通过电信立法的形式确定对通信行业管制的基本制度,巩固改革的成果,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应性。电信立法在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为了保持立法的适应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和阶段调整和修改电信法,并且很多国家采用对电信法的基本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通过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具体内容的立法方式。
专业性。电信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技术性和网络性较强,而且涉及对频谱码号等稀缺资源的管理。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无时不在体现这种专业性,如互联互通、资源管理、标准测试等制度。
当代电信法制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表述不同,但电信立法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有效利用资源、保障电信用户的权益并增进社会福利。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电信立法围绕这些目的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管制机构的设置
“管制机构是促成因素和推动力”,但“只建立管制机构是不够的,必须给管制机构提供必要的工具,才能使其有效地工作”,这已经是各国电信管制者达成的共识。从海外的实践来看,一般依法组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其职权范围以及基本政策都是通过立法确定的。过去一般是在电信法中予以明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还制订了专门的管制机构法,对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专门确认。从这些国家的管制机构立法来看,管制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执行电信法律法规,监管电信市场,促进公平有效竞争;颁发业务许可证;管理无线电频率等公共电信资源;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网络互联互通;调查解决市场争端,对违反竞争行为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用户利益和国家利益,保证普遍服务,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
2.电信市场准入
电信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通过对电信市场进行事前管制制度的总称。电信市场准入制度具有促进电信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和完善、保障电信业务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功能,在各国电信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市场准入管理是电信监管机构调节和监督电信市场结构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许多国家在实施电信业务放开的过程中,都把许可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主要管理手段。一方面通过放宽电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增发经营许可证,让新运营商获得进入市场开展竞争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又控制许可证发放的数量和业务运营商的行为。
许可证的发放一般采取拍卖、竞标或抽签的方式进行,发放程序要遵循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具体来讲,许可证管理的目标有:
对基本的公共业务提供进行管理
扩展网络和业务以及其他普遍服务目标
私有化或商业化
管理市场结构
确立竞争架构
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
创造政府收入
消费者保护
管制的确定性
3.电信网间互联
网间互联是开展电信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没有网间互联,用户就没有对电信业务的选择,电信市场也就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鉴于网络互联互通对于电信市场的开放及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具有关键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电信法律中都明确规定现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或主导运营商必须提供互联互通服务。从各国/地区电信立法情况看,其互联互通的规范一般体现了如下内容:运营商之间有互联互通的义务,对主导运营商施加严格的互联互通义务,其互连协议必须先经管制机构批准方可实施。此外,《电信法》对互联成本的测算及结算原则及互连争议解决办法也有规定。
4.电信资费管理
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不直接规定资费水平,而将定价权交给企业,法律在成本的基础上对价格的上限、下限进行管制。随着电信市场的不断开放,对资费的规定主要转移到事后的监督、检查等方面。
5.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信行业的根本宗旨,就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通话需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都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的,充分重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电信立法中主要规定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设定强制性义务、授予电信管理机构法定权力、规定用户享有基本的知情权、选择权、通信秘密保障权等权利。同时通过各种措施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电信立法中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等制度的设计也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
6.电信普遍服务
电信普遍服务是电信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可以缩小数字鸿沟、推进信息化、向信息社会前进、共同发展。有些国家甚至从人权的高度来重视普遍服务的实施,把通信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专门的电信法中加以监督实施。
电信普遍服务也是当代各国电信法中的重要内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电信法中对普遍服务有相关规范。从主要内容上看,各国电信法一般就电信普遍服务设定了如下主要制度:对普遍服务的界定,包括确定电信普遍服务种类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一所有的运营商或主导运营商来承担,但有些国家电信法律同时做出了例外性规定;选定承担普遍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和方式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和费用征收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运营商的责任规定、信息提供、会计分类等。
7.频谱、码号等稀缺资源管理
无线电频串、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作为电信服务和电信活动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各国电信基本法不可忽视而必须加以规制的一个问题。因此,各国电信法都对这些资源的管理做出了或原则或相对具体的规定。从各国电信基本法对电信资源所作的规定来看,主要对无线电频率、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式、监管主体和使用要求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8.电信技术标准和电信设备管理
电信标准是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电信技术或其他事物所作的统一规定。电信的标准工作既是知识产权,又是国家科研和科研水平的象征。因此,各国积极参与或提出自己的技术标准,标准工作越来越重要。
对电信设备进行进网管理是维护公用电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的需要,是确保网络安全、发挥网络整体效能、提高网络通信质量的需要,是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电信设备尤其是电信终端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普遍实行管制,只是采取的形式各不相同。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香港地区等在电信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电信终端设备和无线电设备进网必须经过政府电信监管部门批准俄罗斯、韩国等还规定网络互联互通设备也须经电信监管部门批准。但未来电信行业管理的发展趋势,是政府和管制机构对电信网络设备的管理将进一步淡化,对电信设备管理的重点在于加强对标准和安全的管理。
编辑/京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