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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等成文法典确立了以尚书省为核心的中央屯田管理机构,但实践中无论是开元二十五年之前还是之后,尚书省在屯田管理体制中的核心地位都难以得到体现,其依法享有的屯田设置处分权被虚置,皇帝直接行使着唐令赋予尚书省的职权。因而,对唐代屯田管理机构及屯田法运行机制的考察不能局限于法律文本,更要关注屯田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