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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问题存在极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类典型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初步形成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首先,与显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应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第三人";其次,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有权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再者,在判断股权代持案件中股东资格的归属时,应将第三人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