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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原因和结果,本来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这一对范畴被运用到刑法中,研究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也是各国刑法学者所注重研究的课题之一。建国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许多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现将本人对其中几个问题的粗浅看法提出来,以求得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