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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盗窃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做多发的案件,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实际案件中,在认定共同盗窃时,经常出现事先商量、事中参与、事后分赃方面的争议;特别是在分赃差异较大情况下,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提出不是共同犯罪的辩解。准确判断是否系共同盗窃犯罪,需综合考虑是否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准确区分犯意联络与单纯犯意告知、共同行为还是“同时犯”。
关键词:共同盗窃;犯意联络;犯意告知;共同行为;同时犯
对于多人盗窃案件中,各人所盗窃财物归各人所有,如果事先知情,一般认为属于事先约定赃款赃物的分配,与事后分配赃物赃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是共同犯罪。多人如果同时在同一地点实施盗窃,即使没有分到他人窃得的财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一般即认为是共同盗窃,每个行为人均需对全案总额负法律责任。但实际案件中,情况更为复杂,多人盗窃是否系共同犯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只有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才能予以认定。
案例一:
张甲、王甲相约去一户人家偷东西,谁偷到的就算谁的。后二人进入该户人家,各自寻找财物,盗窃完毕后,互相之间未询问对方偷到了什么东西,也未要求对方分好处给自己。盗窃完后一起逃离现场。直至被抓获归案,二人都不知道对方偷到了什么财物。
案例二:
张乙、王乙相约去邻村盗窃,约定各人所盗财物归各人所有。后二人到了邻村,分头行动,各自进入不同农户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完毕二人又一起回家。
案例三:
张丙、王丙系狱友,二人出狱后偶遇,于是说再去“干一票”(指盗窃)。后二人窜入一小区,分别进入不同住户内实施了盗窃。盗窃完毕后,二人各自独自逃离现场。
案例四:
张丁对王丁說自己准备晚上去某工厂内偷东西,王丁说正好自己也准备晚上去该工厂偷东西。当晚,二人分别从家中携带了作案工具来到该工厂不同仓库实施了盗窃,盗窃完毕后二人相遇,既未询问对方偷到什么东西,也未要求对方分好处,后二人一起逃离现场。
对于案例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的盗窃犯意下实施犯罪,只不过分工不同、分赃事先已约定而已。
对于案例二、三、四,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都有争议。支持共同犯罪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事先的约定或者互相通气等,均属于事先达成共同犯意;在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时,就算分开进行,因事先的约定存在,互相之间也有精神上的支持;盗窃完成后是分开逃跑还是一起逃跑,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反对共同犯罪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事先的通气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达成了共同犯意;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空间是被完全隔离开的,又无其他电话联络等行为,则各行为人之间实质上没有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盗窃完毕的后续行为对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有补充证明作用,如果盗窃完毕后各自逃离,甚至他人还在盗窃时,一人就先行顾自己逃离了,则反映出行为人互相之间根本就没有共同实施犯罪、共同分担风险、互相帮助、互相掩护的心理。
笔者认为,准确区分多人盗窃是否共同犯罪,需判断是否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意的判断中,需厘清是“犯意联络”,还仅是“犯意告知”。单纯的“犯意告知”是无法成立共同犯罪的。因为对于普通公民,举报犯罪、与犯罪作斗争,不是法律义务,仅仅是道德要求。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将自己准备实施犯罪的意图告知了另外一个公民,该公民如果没有任何帮助行为——精神上的或行为上的,是不成其为共犯的。进一步来分析,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互相告知了犯意,但没有互相帮助行为的,也不能成立共犯。共同行为则需判断相互之间对各自的行为是否知情、认可(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如果各自的行为无法互相支持,则难以成立共犯;如果一方的行为超出对方知情、认可的范畴,也不成立共犯,即“实行犯过限”。
案例一不仅有盗窃的犯意联络,而且对于赃物进行了事先约定,在同一空间范围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虽然事实上确实存在一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另一犯罪嫌疑人盗窃到了何种财物,但这种“不知情”是事先犯意联络中“各人偷的东西归个人”约定的必然结果之一。案例二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是分开进行的,但是这种分开是事先约定好的,是合意所确定的内容之一,并且盗窃完毕后还一起回家——为实施犯罪一起出发、一起回去,充分反映了二人之间的行动一致、精神支持,有犯意联络、有共同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案例三事先说一起去盗窃,但是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不同的物理空间各自行动,互相之间没有帮助行为;盗窃完毕后不顾对方,只顾自己逃走。事先的“约定”或许勉强可以认定为犯意联络,但各自行为则完全没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的效用,难以认定为共同盗窃犯罪。案例四仅仅是犯意的告知,虽一起返回,但这时各自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不是共同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同时犯”。
实务中,区分“犯意联络”和“犯意告知”、认定对他人行为是否知情及是否认可,难点还是在于证据审查。因为事先商量的过程、内容,一般仅有参与的犯罪嫌疑人才知晓,定案的依据或许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予供述,或有的供述有的不供述,则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存在困难,需结合案件其他客观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分析。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熟人或曾有过共同盗窃的前科,则是共同盗窃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对于判断是否共同犯罪有重要参考意义。
关键词:共同盗窃;犯意联络;犯意告知;共同行为;同时犯
对于多人盗窃案件中,各人所盗窃财物归各人所有,如果事先知情,一般认为属于事先约定赃款赃物的分配,与事后分配赃物赃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是共同犯罪。多人如果同时在同一地点实施盗窃,即使没有分到他人窃得的财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一般即认为是共同盗窃,每个行为人均需对全案总额负法律责任。但实际案件中,情况更为复杂,多人盗窃是否系共同犯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只有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才能予以认定。
案例一:
张甲、王甲相约去一户人家偷东西,谁偷到的就算谁的。后二人进入该户人家,各自寻找财物,盗窃完毕后,互相之间未询问对方偷到了什么东西,也未要求对方分好处给自己。盗窃完后一起逃离现场。直至被抓获归案,二人都不知道对方偷到了什么财物。
案例二:
张乙、王乙相约去邻村盗窃,约定各人所盗财物归各人所有。后二人到了邻村,分头行动,各自进入不同农户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完毕二人又一起回家。
案例三:
张丙、王丙系狱友,二人出狱后偶遇,于是说再去“干一票”(指盗窃)。后二人窜入一小区,分别进入不同住户内实施了盗窃。盗窃完毕后,二人各自独自逃离现场。
案例四:
张丁对王丁說自己准备晚上去某工厂内偷东西,王丁说正好自己也准备晚上去该工厂偷东西。当晚,二人分别从家中携带了作案工具来到该工厂不同仓库实施了盗窃,盗窃完毕后二人相遇,既未询问对方偷到什么东西,也未要求对方分好处,后二人一起逃离现场。
对于案例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的盗窃犯意下实施犯罪,只不过分工不同、分赃事先已约定而已。
对于案例二、三、四,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都有争议。支持共同犯罪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事先的约定或者互相通气等,均属于事先达成共同犯意;在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时,就算分开进行,因事先的约定存在,互相之间也有精神上的支持;盗窃完成后是分开逃跑还是一起逃跑,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反对共同犯罪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事先的通气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达成了共同犯意;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空间是被完全隔离开的,又无其他电话联络等行为,则各行为人之间实质上没有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盗窃完毕的后续行为对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有补充证明作用,如果盗窃完毕后各自逃离,甚至他人还在盗窃时,一人就先行顾自己逃离了,则反映出行为人互相之间根本就没有共同实施犯罪、共同分担风险、互相帮助、互相掩护的心理。
笔者认为,准确区分多人盗窃是否共同犯罪,需判断是否同时具备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意的判断中,需厘清是“犯意联络”,还仅是“犯意告知”。单纯的“犯意告知”是无法成立共同犯罪的。因为对于普通公民,举报犯罪、与犯罪作斗争,不是法律义务,仅仅是道德要求。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将自己准备实施犯罪的意图告知了另外一个公民,该公民如果没有任何帮助行为——精神上的或行为上的,是不成其为共犯的。进一步来分析,两个人或多个人之间互相告知了犯意,但没有互相帮助行为的,也不能成立共犯。共同行为则需判断相互之间对各自的行为是否知情、认可(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如果各自的行为无法互相支持,则难以成立共犯;如果一方的行为超出对方知情、认可的范畴,也不成立共犯,即“实行犯过限”。
案例一不仅有盗窃的犯意联络,而且对于赃物进行了事先约定,在同一空间范围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虽然事实上确实存在一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另一犯罪嫌疑人盗窃到了何种财物,但这种“不知情”是事先犯意联络中“各人偷的东西归个人”约定的必然结果之一。案例二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是分开进行的,但是这种分开是事先约定好的,是合意所确定的内容之一,并且盗窃完毕后还一起回家——为实施犯罪一起出发、一起回去,充分反映了二人之间的行动一致、精神支持,有犯意联络、有共同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案例三事先说一起去盗窃,但是约定的内容不明确;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在不同的物理空间各自行动,互相之间没有帮助行为;盗窃完毕后不顾对方,只顾自己逃走。事先的“约定”或许勉强可以认定为犯意联络,但各自行为则完全没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的效用,难以认定为共同盗窃犯罪。案例四仅仅是犯意的告知,虽一起返回,但这时各自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不是共同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同时犯”。
实务中,区分“犯意联络”和“犯意告知”、认定对他人行为是否知情及是否认可,难点还是在于证据审查。因为事先商量的过程、内容,一般仅有参与的犯罪嫌疑人才知晓,定案的依据或许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予供述,或有的供述有的不供述,则认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存在困难,需结合案件其他客观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分析。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熟人或曾有过共同盗窃的前科,则是共同盗窃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对于判断是否共同犯罪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