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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2月21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认为,这一文件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内容丰富,涵义深刻。既是对以往实践的很好总结,更是对今后工作的科学指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我国已经总体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为此,适时进行公共政策重心的调整,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国现代化进程向更高层级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必须看到,当前农村还存在一些关系长远发展、影响农民切实利益的现实问题,急需通过改革予以解决。而从形势出发,首先应该迅速推行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2006年,全国将全面免征农业税,这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也可能使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围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必然会引出加快推进涉及面更广、层次更深的农村综合改革之要求。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千万不要以为农业税取消后,农民负担问题就从此解决了。如果改革不彻底,我们就可能面临两种严重情况:一种是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卷土重来,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一种是农民基层组织难以正常运转,无法履行应尽的职责。”
早在去年,温总理就曾经用“黄宗羲定律”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在中国历史上,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将此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将此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属于经验的总结,究其根本,其发生的制度陷阱则在于或核心制度缺失,或制度执行失范,或制度供给错序,或制度、环境不兼容,或成本无法分摊,从而导致不仅新供给的增量制度难以发挥预期作用,而且过去曾经发挥过作用的存量制度也因效率释放殆尽而难以像过去一样有效发挥作用。
从目前已经进行的税费改革情况来看,上述隐患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除。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灶吃饭”,以及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虽然自上而下地划分了各级“财权”,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的“事权”却没有进行制度化明晰,由此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一方面自下而上地逐级集中财税资源,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尽量地将事权下移(或者通过目标考核机制下压),导致农村基层政府将最终的“包袱”甩给了农民。其实,经过20多年的改革,除农村人口非农业化转移外,农村经济在产业规律以及比较优势的双重制约下,所具有的增收潜能已极其有限。
为此,除了通过加大财政转移力度,从而使上级政府逐渐承担起更多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外,还要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及时推进其他核心制度的改革,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农民户籍制度改革等。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中央、地方、基层政府间倒逼、反倒逼的非良性博弈,并真正落实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战略。
2月21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认为,这一文件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内容丰富,涵义深刻。既是对以往实践的很好总结,更是对今后工作的科学指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我国已经总体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为此,适时进行公共政策重心的调整,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国现代化进程向更高层级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必须看到,当前农村还存在一些关系长远发展、影响农民切实利益的现实问题,急需通过改革予以解决。而从形势出发,首先应该迅速推行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2006年,全国将全面免征农业税,这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取消农业税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也可能使农村原有的深层次矛盾凸显,并引发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围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必然会引出加快推进涉及面更广、层次更深的农村综合改革之要求。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千万不要以为农业税取消后,农民负担问题就从此解决了。如果改革不彻底,我们就可能面临两种严重情况:一种是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卷土重来,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一种是农民基层组织难以正常运转,无法履行应尽的职责。”
早在去年,温总理就曾经用“黄宗羲定律”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在中国历史上,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将此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将此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属于经验的总结,究其根本,其发生的制度陷阱则在于或核心制度缺失,或制度执行失范,或制度供给错序,或制度、环境不兼容,或成本无法分摊,从而导致不仅新供给的增量制度难以发挥预期作用,而且过去曾经发挥过作用的存量制度也因效率释放殆尽而难以像过去一样有效发挥作用。
从目前已经进行的税费改革情况来看,上述隐患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除。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灶吃饭”,以及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虽然自上而下地划分了各级“财权”,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的“事权”却没有进行制度化明晰,由此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一方面自下而上地逐级集中财税资源,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尽量地将事权下移(或者通过目标考核机制下压),导致农村基层政府将最终的“包袱”甩给了农民。其实,经过20多年的改革,除农村人口非农业化转移外,农村经济在产业规律以及比较优势的双重制约下,所具有的增收潜能已极其有限。
为此,除了通过加大财政转移力度,从而使上级政府逐渐承担起更多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外,还要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及时推进其他核心制度的改革,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农民户籍制度改革等。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中央、地方、基层政府间倒逼、反倒逼的非良性博弈,并真正落实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