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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规则在适用的过程中,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解释,其中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了一些法律规则的解释规则。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 条约解释规则
一、通常含义之解释规则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按照条约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这是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基本点。大多数情况下对条约约文的解释都用这个规则。它的法律渊源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第1款和第2款条文。
二、目的宗旨性解释规则
GATT发展到了八、九十年代时,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逐渐体现出一种更多参考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趋势,称为“目的宗旨性解释”。目的性解释在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石油及其他产品收费案等中崭露头角,在这些案件中,专家组不仅仅根据文本字面的意思来解释,还要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有效保护机会均等进行解释。其法律渊源也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
目的性解释方法在“加拿大诉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中得到充分展示, 加拿大认为美国的许多规定对进口啤酒及麦芽类饮料有歧视,实际上是进口限制,加拿大认为美国的国内规定违反 GATT第3条第2款、第4款和第11条的规定,而美国则辩称,低税率只适用与占美国啤酒产量10%的生产商,绝大部分的生产商适用的是与进口啤酒同样的税率。各州的规定虽然存在,但大多数未实施,所谓违反第3条第2款的低税率符合第3条第8款(b)。本条规定不妨碍专为国内各生产人支付的补贴,包括从符合本案规定的国内税费收益中给国内各生产人的和通过政府采购国内产品给予的补贴”的规定。豍
专家组审查了美国的意见后认为,该款仅指实际支付的直接补贴,而不是指其他形式如税收抵免或税收减免的补贴,驳回了美国的意见。
专家组在其报告中说:“这种解释(指上文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2款的解释),为第3条的上下文明示的目的和起草的历史所肯定。第3条的上下文表明其与GATT的基本条款第1条、第2条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第3条复杂的国民待遇要求与第16条补贴规则的细微区别。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和第2条的关税约束,如果没有第3条强制禁止使用国内税收的规章作为歧视性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规范,就会毫无效果;第3条国民待遇要求的加强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无歧视竞争条件的额外功能同样也就无从实现,因为由歧视性国内税施加于进口货物之上的任何财政负担,很可能给与进口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带来扭曲贸易的好处,所以,如果施加于进口产品之上的歧视性国内税能够视为是为第3条第8款b项的相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而得到一般的认可,则第3条第2款规定的禁止歧视性国内税的规定就会毫无效力。
GATT第3条第8款b项仅限于允许的税后“支付”的生产者的补贴或与第3 条相一致的支付的补贴,这一关于税收规则的分离即税收豁免或减免与补贴规则的分离在经济上和政策上具有意义,即使不歧视的产品税所得款项可能用语以后的补贴,但国内生产者应该同样应该同国外的竞争者一样先付应付的产品税,税收与补贴规则的分离有利于更强的透明度,尤应注意的是为保护注意目的滥用税收政策会更加困难,因为这样给生产商援助需要另行立法或政府决定,从而使所涉的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平衡...”。
因此,专家组发现,美国对第3条第8款b项所作的扩大解释不能够从第3 条条文、上下文、该条宣称的目的和起草的历史中得到支持,并且,如果论及其逻辑性结论的话,这种解释将会实质性地废除了第3条第2款禁止歧视性国内税的规定,从而使缔约方对所有国内产品免除了直接税收,因此专家组发现,减少啤酒联邦税税率并不属于第3条第8款b项的规定。
从以上专家组的解释方法可以看出,专家组通过分析条文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分析国内税收与补贴规则相互分离的效果,得出美国的将国内税优惠视为补贴是错误的结论。
三、有效性解释规则
有效性解释规则是在WTO框架下的不同协定重叠适用可能引起冲突时所采用的解释规则,也就是说该规则属于冲突规则。“有效性解释”是指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条款以含义与效力。“印度与土耳其对纺织品、服装进口限制案”的专家组报告曾做出如下裁定:
“作为一般原则WTO的义务是累积性的,并且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义务的全部,除非它们之间存在正式的‘冲突’这一点是从WTO协定是一个‘一揽子承诺’的事实中得出来的,关于冲突的界定,有必要注意到‘…造法性条约的冲突仅仅产生于对不同文件的同时遵守为不可能时…当一文件的义务比另一文件的义务更为严格而非相互矛盾时,或当通过避免适用另一文件所授予之特权或裁量权而遵守一文件的义务为可能时,则不存在冲突’。豎
忆及“印尼汽车工业措施案”,本案中印尼宣称审查措施属于补贴并且因此SCM作为特别法是排除其他WTO规定的、唯一的“適用法”中专家组的裁定‘在考察印度尼西亚关于在SCM协议与GATT第III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一项一般冲突并且因此SCM协议是唯一的适用法的辩护时,首先忆及在国际公法中存在针对冲突的一项推定,该推定在WTO的背景下尤其相关,在这一背景下忆及有效解释原则,根据该原则一项条约在WTO体制中则是所有的协议。
《WTO谅解》说得也十分明白:“WTO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方认识到,它可用来保持成员各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用来按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豏
在迄今国际条约法的实践领域,WTO争端解决提供了最具研究价值的材料。豐我国加入WTO后,已经并将进一步参与该组织的争端解决,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及其相关国际公法理论,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重要任务。
注释:
莫娜.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研究[M].
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J].法学研究,第19卷第3期.
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1).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 条约解释规则
一、通常含义之解释规则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按照条约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这是条约解释的出发点和基本点。大多数情况下对条约约文的解释都用这个规则。它的法律渊源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第1款和第2款条文。
二、目的宗旨性解释规则
GATT发展到了八、九十年代时,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逐渐体现出一种更多参考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趋势,称为“目的宗旨性解释”。目的性解释在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石油及其他产品收费案等中崭露头角,在这些案件中,专家组不仅仅根据文本字面的意思来解释,还要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有效保护机会均等进行解释。其法律渊源也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
目的性解释方法在“加拿大诉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中得到充分展示, 加拿大认为美国的许多规定对进口啤酒及麦芽类饮料有歧视,实际上是进口限制,加拿大认为美国的国内规定违反 GATT第3条第2款、第4款和第11条的规定,而美国则辩称,低税率只适用与占美国啤酒产量10%的生产商,绝大部分的生产商适用的是与进口啤酒同样的税率。各州的规定虽然存在,但大多数未实施,所谓违反第3条第2款的低税率符合第3条第8款(b)。本条规定不妨碍专为国内各生产人支付的补贴,包括从符合本案规定的国内税费收益中给国内各生产人的和通过政府采购国内产品给予的补贴”的规定。豍
专家组审查了美国的意见后认为,该款仅指实际支付的直接补贴,而不是指其他形式如税收抵免或税收减免的补贴,驳回了美国的意见。
专家组在其报告中说:“这种解释(指上文专家组对GATT第3条第2款的解释),为第3条的上下文明示的目的和起草的历史所肯定。第3条的上下文表明其与GATT的基本条款第1条、第2条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第3条复杂的国民待遇要求与第16条补贴规则的细微区别。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和第2条的关税约束,如果没有第3条强制禁止使用国内税收的规章作为歧视性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规范,就会毫无效果;第3条国民待遇要求的加强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无歧视竞争条件的额外功能同样也就无从实现,因为由歧视性国内税施加于进口货物之上的任何财政负担,很可能给与进口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带来扭曲贸易的好处,所以,如果施加于进口产品之上的歧视性国内税能够视为是为第3条第8款b项的相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而得到一般的认可,则第3条第2款规定的禁止歧视性国内税的规定就会毫无效力。
GATT第3条第8款b项仅限于允许的税后“支付”的生产者的补贴或与第3 条相一致的支付的补贴,这一关于税收规则的分离即税收豁免或减免与补贴规则的分离在经济上和政策上具有意义,即使不歧视的产品税所得款项可能用语以后的补贴,但国内生产者应该同样应该同国外的竞争者一样先付应付的产品税,税收与补贴规则的分离有利于更强的透明度,尤应注意的是为保护注意目的滥用税收政策会更加困难,因为这样给生产商援助需要另行立法或政府决定,从而使所涉的各方面的利益能够平衡...”。
因此,专家组发现,美国对第3条第8款b项所作的扩大解释不能够从第3 条条文、上下文、该条宣称的目的和起草的历史中得到支持,并且,如果论及其逻辑性结论的话,这种解释将会实质性地废除了第3条第2款禁止歧视性国内税的规定,从而使缔约方对所有国内产品免除了直接税收,因此专家组发现,减少啤酒联邦税税率并不属于第3条第8款b项的规定。
从以上专家组的解释方法可以看出,专家组通过分析条文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分析国内税收与补贴规则相互分离的效果,得出美国的将国内税优惠视为补贴是错误的结论。
三、有效性解释规则
有效性解释规则是在WTO框架下的不同协定重叠适用可能引起冲突时所采用的解释规则,也就是说该规则属于冲突规则。“有效性解释”是指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条款以含义与效力。“印度与土耳其对纺织品、服装进口限制案”的专家组报告曾做出如下裁定:
“作为一般原则WTO的义务是累积性的,并且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义务的全部,除非它们之间存在正式的‘冲突’这一点是从WTO协定是一个‘一揽子承诺’的事实中得出来的,关于冲突的界定,有必要注意到‘…造法性条约的冲突仅仅产生于对不同文件的同时遵守为不可能时…当一文件的义务比另一文件的义务更为严格而非相互矛盾时,或当通过避免适用另一文件所授予之特权或裁量权而遵守一文件的义务为可能时,则不存在冲突’。豎
忆及“印尼汽车工业措施案”,本案中印尼宣称审查措施属于补贴并且因此SCM作为特别法是排除其他WTO规定的、唯一的“適用法”中专家组的裁定‘在考察印度尼西亚关于在SCM协议与GATT第III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一项一般冲突并且因此SCM协议是唯一的适用法的辩护时,首先忆及在国际公法中存在针对冲突的一项推定,该推定在WTO的背景下尤其相关,在这一背景下忆及有效解释原则,根据该原则一项条约在WTO体制中则是所有的协议。
《WTO谅解》说得也十分明白:“WTO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方认识到,它可用来保持成员各方在各个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并用来按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豏
在迄今国际条约法的实践领域,WTO争端解决提供了最具研究价值的材料。豐我国加入WTO后,已经并将进一步参与该组织的争端解决,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问题及其相关国际公法理论,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重要任务。
注释:
莫娜.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规则研究[M].
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J].法学研究,第19卷第3期.
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1).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