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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苏共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近年来党的其他文件中,表述了关于发达社会主义是合乎规律的和长期的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学说,它在1977年的苏联宪法上也得到了明文规定。这一学说把一些民法问题提到了日程上来,这就是:对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究应如何进行民事法律调整?多世纪的实践所制定的法律手段(形式)是否完全与此相适应?鉴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关系中出现了一些反映其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