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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海洋的认识和重视,包括海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多是在受到外力威胁的情形下,被动地有所改变和提高的。例如,1874年日本侵台事件而引发的第一次海防之争为北洋海军的初创提供了契机;1884年因中法战争而再次兴起海防之争,1885年清政府制定了“以大治水师为主”的计划,使北洋海军于1888年正式成军。但在甲午战争中清朝海军全军覆没。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过去的海权主要依赖于海军的实力,而现今的海权不仅依赖于海军的实力,更依赖于海权的战略和海洋的意识。因为国际社会已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家间争议,包括海洋问题争议。也就是说,对于海洋问题需要进行制度性的规范和治理,特别要重视协调性、综合性、有效性与和平性,以维系安定的国际海洋秩序。
考虑到海洋对我国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海洋问题、经略海洋的做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持续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提升国民海洋意识。国民海洋意识的提升,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需要从青少年抓起,建议自小学起增加海洋知识的教学内容,并逐步完善海洋知识教育体系和学科结构,包括在中学和大学设立海洋基础教育普及性课程。同时,继续举办各种海洋教育活动,包括海洋日活动、航海日活动,创设海洋论坛和建设海洋网站、摄制海洋影片等。
第二,组织出版海洋系列科普读物。在教育机构设立海洋知识课程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组织地出版普及海洋知识读物,以提升青少年对海洋的兴趣,消除对海洋问题的误解和误读,树立正确的海洋观。
第三,积极阐释海洋问题动态发展趋势。在新媒体的信息化时代,如何掌握海洋问题宣传的话语权,以引领国民情绪,包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海洋及其问题发展趋势,是一个必须重视的方面。所以,应加强对海洋问题的事先研究和预判,出现问题应正确地加以引导和梳理,避免再次出现因外界反对和抗议取消系列解释海洋问题科研成果发表的事件,加强各种应对措施的规划和部署,争取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为此,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研究海洋的机构(例如,东海研究院),加强系统而具体化的研究,也应完善和规范综合处理海洋问题的机构制度,并明确其职权,以实现综合管理海洋目标。
第四,合理处置和应对海洋问题争议。现今,我国已处于海洋问题的爆发期、应对海洋问题的关键期、政府决策的重要期、也是专业人员研究海洋的集中期,这不仅考验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智慧和决策力,也考验专家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对策建议的可采度。
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海洋问题为东海钓鱼岛问题和南海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稳定东海、争夺南海”的基本政策,避免出现“三海”(东海、南海、台海)联动的场景。
对于东海钓鱼岛问题,重要的是管控东海海空安全,采取对等的行为和措施。同时,应重点考虑我国在东海钓鱼岛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包括让日本政府承认钓鱼岛问题有争议,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等。在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时,应继续维持在钓鱼岛周边海空的巡航和巡逻,体现中国对其的管辖,并应对日本自卫队对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挑战等。更重要的是,坚守针对钓鱼岛问题的最底目标:日本不登岛、不开发、不驻军。
对于南海问题,重点应处置菲律宾和越南的干扰和阻碍活动。对于菲律宾将南海岛礁争议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仲裁一事,我国的态度是不参加、不答辩,但分析人士认为这种做法将带来不利的后果。因为,在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诉求中,有些事项(例如,岛屿、岩礁的定性问题,损害航行自由问题,单方面的“强力”执法问题等)仲裁法庭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我国应就这些事项提出自己的主张,特别应就南海断续线问题阐明立场。中国对利用法律解决海洋问题争议的探讨也应加快规划和部署。
对于作为南海问题核心的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问题,可运用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照会内容。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及领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2)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拥有权利(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此处的相关海域是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可主张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以及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第121条规定的岩礁,但可依据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海域两种类型。这种基于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海域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例如,第15条,第51条第1款,第58条第3款和第298条第1款。当然,中国针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利主张也符合国内法,例如,《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
笔者认为,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性质的问题上,可采用两阶段的步骤。即我国可在仲裁法庭裁决前,先发布中国针对南海断续线的立场建议书(学者版);待条件成熟时,再发布中国针对南海断续线的政策性立场文件(政府版),但必须做好充分的应对和反驳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五,加强与美国的沟通和协调十分重要。不可否认,美国在当前中国海洋问题争议爆发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所以,加强与美国的沟通与协调就特别重要,重点应通过双边对话机制,加强经贸合作,管控海上安全,避免海洋问题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达成谅解和共识。
我国还应特别关注《美日防卫合作指针》的修改内容,尽力避免使其合作范围扩延至南海;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之间的海上合作与支援力度,降低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同时,也要密切关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扩大所谓的“有事”范围,防止其防卫范围明确地延展至台海。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海洋问题的处置离不开海上军事实力的保障,所以,中国建设和发展与国际地位、国家实情、海洋利益相对最大化相符的国家海上军事力量十分必要。当然,海上军事力量的使用应是最后的手段和解决方法。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过去的海权主要依赖于海军的实力,而现今的海权不仅依赖于海军的实力,更依赖于海权的战略和海洋的意识。因为国际社会已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家间争议,包括海洋问题争议。也就是说,对于海洋问题需要进行制度性的规范和治理,特别要重视协调性、综合性、有效性与和平性,以维系安定的国际海洋秩序。
考虑到海洋对我国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海洋问题、经略海洋的做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持续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提升国民海洋意识。国民海洋意识的提升,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需要从青少年抓起,建议自小学起增加海洋知识的教学内容,并逐步完善海洋知识教育体系和学科结构,包括在中学和大学设立海洋基础教育普及性课程。同时,继续举办各种海洋教育活动,包括海洋日活动、航海日活动,创设海洋论坛和建设海洋网站、摄制海洋影片等。
第二,组织出版海洋系列科普读物。在教育机构设立海洋知识课程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组织地出版普及海洋知识读物,以提升青少年对海洋的兴趣,消除对海洋问题的误解和误读,树立正确的海洋观。
第三,积极阐释海洋问题动态发展趋势。在新媒体的信息化时代,如何掌握海洋问题宣传的话语权,以引领国民情绪,包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海洋及其问题发展趋势,是一个必须重视的方面。所以,应加强对海洋问题的事先研究和预判,出现问题应正确地加以引导和梳理,避免再次出现因外界反对和抗议取消系列解释海洋问题科研成果发表的事件,加强各种应对措施的规划和部署,争取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为此,不仅需要设立专门研究海洋的机构(例如,东海研究院),加强系统而具体化的研究,也应完善和规范综合处理海洋问题的机构制度,并明确其职权,以实现综合管理海洋目标。
第四,合理处置和应对海洋问题争议。现今,我国已处于海洋问题的爆发期、应对海洋问题的关键期、政府决策的重要期、也是专业人员研究海洋的集中期,这不仅考验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智慧和决策力,也考验专家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对策建议的可采度。
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海洋问题为东海钓鱼岛问题和南海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稳定东海、争夺南海”的基本政策,避免出现“三海”(东海、南海、台海)联动的场景。
对于东海钓鱼岛问题,重要的是管控东海海空安全,采取对等的行为和措施。同时,应重点考虑我国在东海钓鱼岛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包括让日本政府承认钓鱼岛问题有争议,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等。在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时,应继续维持在钓鱼岛周边海空的巡航和巡逻,体现中国对其的管辖,并应对日本自卫队对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挑战等。更重要的是,坚守针对钓鱼岛问题的最底目标:日本不登岛、不开发、不驻军。
对于南海问题,重点应处置菲律宾和越南的干扰和阻碍活动。对于菲律宾将南海岛礁争议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仲裁一事,我国的态度是不参加、不答辩,但分析人士认为这种做法将带来不利的后果。因为,在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诉求中,有些事项(例如,岛屿、岩礁的定性问题,损害航行自由问题,单方面的“强力”执法问题等)仲裁法庭是具有管辖权的。所以,我国应就这些事项提出自己的主张,特别应就南海断续线问题阐明立场。中国对利用法律解决海洋问题争议的探讨也应加快规划和部署。
对于作为南海问题核心的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问题,可运用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照会内容。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及领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2)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拥有权利(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此处的相关海域是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可主张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以及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第121条规定的岩礁,但可依据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海域两种类型。这种基于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海域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例如,第15条,第51条第1款,第58条第3款和第298条第1款。当然,中国针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利主张也符合国内法,例如,《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
笔者认为,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性质的问题上,可采用两阶段的步骤。即我国可在仲裁法庭裁决前,先发布中国针对南海断续线的立场建议书(学者版);待条件成熟时,再发布中国针对南海断续线的政策性立场文件(政府版),但必须做好充分的应对和反驳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五,加强与美国的沟通和协调十分重要。不可否认,美国在当前中国海洋问题争议爆发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所以,加强与美国的沟通与协调就特别重要,重点应通过双边对话机制,加强经贸合作,管控海上安全,避免海洋问题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达成谅解和共识。
我国还应特别关注《美日防卫合作指针》的修改内容,尽力避免使其合作范围扩延至南海;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之间的海上合作与支援力度,降低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同时,也要密切关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扩大所谓的“有事”范围,防止其防卫范围明确地延展至台海。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海洋问题的处置离不开海上军事实力的保障,所以,中国建设和发展与国际地位、国家实情、海洋利益相对最大化相符的国家海上军事力量十分必要。当然,海上军事力量的使用应是最后的手段和解决方法。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