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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国际油污赔偿法律体系下环境损害的定义进行分析,明确了国际油污赔偿机制下可予赔偿的“环境损害”的范围;进而,对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涉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法律规定以及对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出结论:我国船舶溢油事故中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应限定在“实际已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