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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典型特征,但司法也具有受制性,即要受到社会、政治和情感的制约;司法权是被动、中立的裁判权,但司法也具有服务性,过于强调司法中立、被动的裁判性,而忽视司法的服务性也许不符合我国国情;司法具有职业性,但司法也具有大众性和公民参与性。这是源于法律自治性和法律合法性的悖论。司法要保持开放与自治的适度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