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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人所认为的“government is evil”的观念不同,欧洲社会笃信“government is good”, 这种思想理念上的差别也奠定了二者在国家干预程度上的不同。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以自由市场为中心,强调市场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而在欧洲大陆,以德国、法国、瑞典等国为代表的“莱茵模式”(又称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广泛存在。本文以欧洲核心国家——德国为例,对欧洲的国家干预理念及方式展开分析。
国家干预的总目标:魔幻四角。1967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并付诸实施,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为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的持续适度增长。为了削弱现实中这四大目标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经济波动,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形成了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外经济政策为主要支撑的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以期调和四大目标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国家制定“秩序政策”,建立行之有效的竞争秩序。“莱茵模式”肯定自由竞争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行为与准则,但强调自由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来保障社会经济与自由竞争的正常运行。这种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国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经济政策,从而为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因此,莱茵模式主张积极的、有限的、简洁有效的国家干预是保证自由竞争的根本手段。
调节收入分配,推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及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以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福利体系闻名于世,这与欧洲强调社会公正与社会友善的价值体系密不可分。在注重互助友爱的基督教义与近代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欧洲各国相继建立了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为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直接宏观调控:价格控制、直接参股企业。大多情况下政府都采用间接手段来对经济进行调节,但也存在直接宏观调控。德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部分商品价格形成进行控制,如政府对公共交通和邮政设施等公共服务采取直接管理价格。二是政府直接投资或参股部分大企业,如联合电力矿山公司、萨尔茨吉物钢铁公司、萨尔煤矿公司、汉莎航空公司等。
国家干预主义根植于欧洲历史,是欧洲国家制定并实行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思想基础。其中,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与指导引领经济的发展方向,推动了经济的有序健康成长;政府对经济进行的精确谨慎的宏观调控缓解了社会经济的“大起大落”,对维持经济的平稳增长起到重要作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并缩小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稳定器”作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自由竞争的有序进行,从长远角度来看,提高了整个经济体的运行效率。
同样也应看到的是,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国家干预主义在欧洲的具体表现之一,也使得欧洲国家背负上了沉重的财政赤字,是造成此次欧债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时,过高的社会福利使得企业的劳动成本提高,既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带来了结构性失业的增加。
但是,福利保障体系的消极影响并不意味着国家干预主义应被抛弃,相反的是,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以宏观政策工具为代表的国家干预更加成为各国摆脱危机困境、推动经济复苏的首选。在欧盟体系内,欧洲央行不断采取措施来帮助危机国家降低融资成本;而在各国内部,财政政策更是成为调节经济、降低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欧洲目前需要的是更为成熟的国家干预主义,即在国家干预上将审慎性与灵活性结合,既不对国家干预持迷信态度,在实施干预时考虑政策措施对经济的长远影响与“政府失灵”对干预效果造成的偏差,又能够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和阶段,灵活地选择国家干预的手段或政策。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宁胜男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
国家干预的总目标:魔幻四角。1967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并付诸实施,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为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的持续适度增长。为了削弱现实中这四大目标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经济波动,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形成了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对外经济政策为主要支撑的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以期调和四大目标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国家制定“秩序政策”,建立行之有效的竞争秩序。“莱茵模式”肯定自由竞争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行为与准则,但强调自由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来保障社会经济与自由竞争的正常运行。这种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国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经济政策,从而为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因此,莱茵模式主张积极的、有限的、简洁有效的国家干预是保证自由竞争的根本手段。
调节收入分配,推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及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以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福利体系闻名于世,这与欧洲强调社会公正与社会友善的价值体系密不可分。在注重互助友爱的基督教义与近代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欧洲各国相继建立了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为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直接宏观调控:价格控制、直接参股企业。大多情况下政府都采用间接手段来对经济进行调节,但也存在直接宏观调控。德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部分商品价格形成进行控制,如政府对公共交通和邮政设施等公共服务采取直接管理价格。二是政府直接投资或参股部分大企业,如联合电力矿山公司、萨尔茨吉物钢铁公司、萨尔煤矿公司、汉莎航空公司等。
国家干预主义根植于欧洲历史,是欧洲国家制定并实行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思想基础。其中,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与指导引领经济的发展方向,推动了经济的有序健康成长;政府对经济进行的精确谨慎的宏观调控缓解了社会经济的“大起大落”,对维持经济的平稳增长起到重要作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并缩小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稳定器”作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自由竞争的有序进行,从长远角度来看,提高了整个经济体的运行效率。
同样也应看到的是,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国家干预主义在欧洲的具体表现之一,也使得欧洲国家背负上了沉重的财政赤字,是造成此次欧债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时,过高的社会福利使得企业的劳动成本提高,既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带来了结构性失业的增加。
但是,福利保障体系的消极影响并不意味着国家干预主义应被抛弃,相反的是,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以宏观政策工具为代表的国家干预更加成为各国摆脱危机困境、推动经济复苏的首选。在欧盟体系内,欧洲央行不断采取措施来帮助危机国家降低融资成本;而在各国内部,财政政策更是成为调节经济、降低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欧洲目前需要的是更为成熟的国家干预主义,即在国家干预上将审慎性与灵活性结合,既不对国家干预持迷信态度,在实施干预时考虑政策措施对经济的长远影响与“政府失灵”对干预效果造成的偏差,又能够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和阶段,灵活地选择国家干预的手段或政策。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宁胜男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马静 美编/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