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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国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1745号公告称,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百草枯水剂的登记证将不再保留,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2013年12月31日后禁止销售;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