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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新发展,符合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环境保护、文化发展的需要。但设区的市立法行权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立法力量薄弱和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倾向,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公众参与机制等保证设区的市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