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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正义主要视为一种“纯粹程序的正义”,它一旦被实际执行,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将是正确的,因此相对于其他正义准则更具有普适性。罗尔斯的这一理论建构得益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纯粹程序的正义”正是表征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日益增长的形式合理化过程。虽然形式合理性取代实质合理性是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的合理化是全然合理的。罗尔斯一方面追求形式合理化,另一方面又清醒地认识到形式合理化存在的困难,为考虑到形式之外的实质因素,试图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涵盖实质正义,这种态度可以用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