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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各个环节。法院审判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外国法查明模式仍以当事人提供为主;查明期限、专家意见、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模糊;存在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现象,导致外国法在我国法院的总体适用情况并不理想。故我国法院要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就势必要厘清查明责任、确保查明途径的多元化和便利性;明确合理的查明期限;进一步加强对专家意见和"无法查明"认定标准的规范化;加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的限制,从多个方面突破外国法查明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