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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物权法》实施已四年多,但因相关执行程序迟迟未能出台,有关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一直没有很好解决。随着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增强,涉及到公共配套的投诉甚至诉讼时有发生。按照《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的规定精神,南京市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农贸市场、幼儿园、地下室内机动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据土地、立项、规划等在初始登记时都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对农贸市场、幼儿园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开发企业领证后可以整体转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