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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元划分具有一定的缺陷,行政规范性文件很大程度上是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尤其是抽象性的行政行为中,绝大数以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关系并不是单纯的重合关系。首先,抽象行为行为并不能等同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完全属于学理划分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表现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