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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中的主观违法要素,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该要素的认识标准不一,司法案件中认定较难等。本文通过分析"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为什么证明、证明什么、怎么证明这三个角度探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重点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