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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6年9月,苏共中央、苏联部长会议、苏联劳动与社会问题国家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国民经济生产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组织、实行新工资率和职务工资》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从1987年起,在物质生产部门实行新“劳动报酬条件”。这次工资调整,不仅是简单地给职工增薪,而且在企业工资基金形成办法、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一些颇为重要的变化。它乃是苏联贯彻苏共二十七大精神,实现经济机制“根本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