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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对高温作业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中4.4.2.2高温作业定义为: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按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设计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