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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存在和发展有着客观的必要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给现行的公司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一定的侵害。本文从关联企业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由于关联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权益损失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出现在债权人投资决策之前,也可能出现在投资决策之后。在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设置上,提出用法律的手段综合事前的预防保护机制和事后的救济机制,以图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并最终完成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