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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湿地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着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湿地合理利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就是实现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平衡。将湿地合理利用作为湿地立法原则对中国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理利用原则;内涵;意义
中图分类号:S15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93-01
湿地是地球上有大量水长期蓄积的地带,湿地的定义众说不一,被大多数国家和组织所接受的湿地定义为:湿地不仅指所有的天然的、人为的、永久的、暂时的沼泽、潮湿地、泥炭地等静止的或流动的水体,也包括所有的咸水、半咸水、淡水以及低潮线以下不超过6 m的地域。湿地一般分为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对湿地的破坏日益严重。为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来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1971年部分国家共同签署了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湿地保护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湿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来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并以此作为在全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途径。”为实现该宗旨,公约第3.1款规定缔约国应同意“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可见,《湿地公约》强调了人类应当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这在当时是一种自然保护思想的革命。此后,合理利用思想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湿地保护组织所接受。1992年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
1 湿地合理利用的提出
湿地的合理利用一词最早见于《湿地公约》,但合理利用是什么含义,《湿地公约》并加以解释。1987年,在加拿大里贾纳决议通过了以下概念:“合理利用湿地是为人类利益而对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特征。”“可持续利用”被定义为“在为当代人产生最大持续利益的同时,维持其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的利用。”1996年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第六届缔约方大会通过《湿地公约1997——2002年战略计划》进一部指出“合理利用”概念是“可持续利用”的同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湿地的合理利用确立成为一项原则。
2 湿地合理利用原则的内涵
湿地合理利用概念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湿地的多重功能和价值,湿地的多功能性导致出现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用之间的矛盾,因此,合理利用作为一项原则,它的内涵主要是实现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平衡。
2.1 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
利益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利益从不同角度下过各种定义,比较普遍的是将利益界定为“需要”。从本质属性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法律对利益关系而言,通常是根据利益主体进行分类,即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或者可以笼统得分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1]。
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靠法律来衡平利益。这就有3种法律思想:其一,私人利益优先;其二,公共利益优先;其三,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并未明确宣布公益、私益孰重孰轻,但实际上,合理利用原则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的结果。合理利用原则要求,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对湿地资源允许利用,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要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
2.2 实现效益与正义的价值调整
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成果。按传统理解,效益是经济学的主题,而法学的主题是正义。经济学考虑的是如何最大可能地增加社会财富,而法學考虑的则是如何公平的分配社会财富。然而,随着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日益加深,效益观念也逐渐导入法学的领域[2]。法律的效益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效益包括经济效益,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在湿地资源开发利用上,还应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一直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两难选择。合理利用原则是一种有限制的利用原则,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了经济效益与正义的价值调整。
合理利用原则的这种价值调整体现在湿地利用和保护中表现为2点:其一,不反对对湿地资源加以开发并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生活质量,允许一定程度的湿地破坏。其二,这种破坏的程度必须限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之内,不致引起湿地生态特征的变化。
2.3 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含三项内容:其一,对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而言,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人类的需求和与欲望,然而,在一个充满贫困或不平等的世界里,将更容易发生生态和其他方面的危机。为此,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便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3]。当然,这与上面提到的效益与正义有重合之处。其二,对当代人与后代人而言,当代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之际,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后代人享有同前世人相当的生物多样性,享有同前世代人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⒁这必然要求对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对可再生资源在保持其最佳再生能力的前提下加以利用,对不可再生资源如湿地资源以不使其耗尽的方式利用。此外,对湿地资源中具有存在价值或高度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和社会、文化、宗教保护价值的湿地,要求保持现状,当前不加以利用而留予后代。
3 研究湿地合理利用原则的内涵对我国未来湿地立法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分布广的国家之一。由于专门性湿地立法的缺失,加之我国对湿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已经导致湿地资源与环境的严重破坏,湿地立法已迫在眉睫。是将保护湿地还是将合理利用湿地作为未来湿地立法原则,人们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是2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合理利用是保护的基础,没有合理利用,保护无从实现。同时,保护往往是一种抽象目标,而合理利用则是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更主要的是将合理利用原则作为我国湿地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口众多,经济急需发展,湿地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其所具有的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和水运、调节气候、调节河川径流、降解污染物、防止侵蚀等多种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可以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对湿地等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中国的湿地管理不可能采取封闭式的、绝对的保护,而只能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当然,合理利用原则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实施,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启家,李丹.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OL//].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
[2] (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4.
[3] (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汪劲、于方、王鑫海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42.
【关键词】合理利用原则;内涵;意义
中图分类号:S15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93-01
湿地是地球上有大量水长期蓄积的地带,湿地的定义众说不一,被大多数国家和组织所接受的湿地定义为:湿地不仅指所有的天然的、人为的、永久的、暂时的沼泽、潮湿地、泥炭地等静止的或流动的水体,也包括所有的咸水、半咸水、淡水以及低潮线以下不超过6 m的地域。湿地一般分为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对湿地的破坏日益严重。为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来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1971年部分国家共同签署了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湿地保护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湿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来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并以此作为在全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途径。”为实现该宗旨,公约第3.1款规定缔约国应同意“制定并实施其计划以促进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养护并尽可能促进其境内湿地的合理利用”可见,《湿地公约》强调了人类应当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这在当时是一种自然保护思想的革命。此后,合理利用思想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湿地保护组织所接受。1992年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
1 湿地合理利用的提出
湿地的合理利用一词最早见于《湿地公约》,但合理利用是什么含义,《湿地公约》并加以解释。1987年,在加拿大里贾纳决议通过了以下概念:“合理利用湿地是为人类利益而对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特征。”“可持续利用”被定义为“在为当代人产生最大持续利益的同时,维持其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的利用。”1996年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第六届缔约方大会通过《湿地公约1997——2002年战略计划》进一部指出“合理利用”概念是“可持续利用”的同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湿地的合理利用确立成为一项原则。
2 湿地合理利用原则的内涵
湿地合理利用概念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湿地的多重功能和价值,湿地的多功能性导致出现湿地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用之间的矛盾,因此,合理利用作为一项原则,它的内涵主要是实现湿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平衡。
2.1 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
利益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社会现象,人们对利益从不同角度下过各种定义,比较普遍的是将利益界定为“需要”。从本质属性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就法律对利益关系而言,通常是根据利益主体进行分类,即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或者可以笼统得分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1]。
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靠法律来衡平利益。这就有3种法律思想:其一,私人利益优先;其二,公共利益优先;其三,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并未明确宣布公益、私益孰重孰轻,但实际上,合理利用原则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的结果。合理利用原则要求,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对湿地资源允许利用,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要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
2.2 实现效益与正义的价值调整
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成果。按传统理解,效益是经济学的主题,而法学的主题是正义。经济学考虑的是如何最大可能地增加社会财富,而法學考虑的则是如何公平的分配社会财富。然而,随着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日益加深,效益观念也逐渐导入法学的领域[2]。法律的效益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效益包括经济效益,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在湿地资源开发利用上,还应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一直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两难选择。合理利用原则是一种有限制的利用原则,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了经济效益与正义的价值调整。
合理利用原则的这种价值调整体现在湿地利用和保护中表现为2点:其一,不反对对湿地资源加以开发并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生活质量,允许一定程度的湿地破坏。其二,这种破坏的程度必须限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之内,不致引起湿地生态特征的变化。
2.3 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含三项内容:其一,对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而言,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满足人类的需求和与欲望,然而,在一个充满贫困或不平等的世界里,将更容易发生生态和其他方面的危机。为此,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便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3]。当然,这与上面提到的效益与正义有重合之处。其二,对当代人与后代人而言,当代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之际,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后代人享有同前世人相当的生物多样性,享有同前世代人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⒁这必然要求对资源进行可持续利用,对可再生资源在保持其最佳再生能力的前提下加以利用,对不可再生资源如湿地资源以不使其耗尽的方式利用。此外,对湿地资源中具有存在价值或高度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和社会、文化、宗教保护价值的湿地,要求保持现状,当前不加以利用而留予后代。
3 研究湿地合理利用原则的内涵对我国未来湿地立法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分布广的国家之一。由于专门性湿地立法的缺失,加之我国对湿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已经导致湿地资源与环境的严重破坏,湿地立法已迫在眉睫。是将保护湿地还是将合理利用湿地作为未来湿地立法原则,人们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是2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合理利用是保护的基础,没有合理利用,保护无从实现。同时,保护往往是一种抽象目标,而合理利用则是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更主要的是将合理利用原则作为我国湿地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口众多,经济急需发展,湿地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其所具有的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和水运、调节气候、调节河川径流、降解污染物、防止侵蚀等多种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可以预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对湿地等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中国的湿地管理不可能采取封闭式的、绝对的保护,而只能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当然,合理利用原则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实施,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李启家,李丹.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OL//].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
[2] (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4.
[3] (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汪劲、于方、王鑫海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