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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读者,帮助创业者增强法律知识,本刊特增加了“创业说法”内容,使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结合本案,张、李二人的股权加起来虽达不到四分之一,但由于张某任监事,故张某具有提议权,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张某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公司法》还应赋予小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公司法》第59—62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但有提议权,还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另外,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为50人,故有时小股东人数虽多,但表决权达不到法定标准,《公司法》可增加规定在小股东的表决权达不到法定的四分之一的情况下,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例如1/3)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行使上述提议权和召集权。
二、明确小股东的诉讼权力。
《公司法》11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诉讼提起权,但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的诉讼提起权,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侵犯小股东权益,小股东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关于诉讼的提起权,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参照第111条的规定,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赔偿的权利,均无规定,也无可参照。实践中,小股东试图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小股东之诉讼缺乏充分的立案依据,司法部门一般不予立案,这都是目前关于公司的立法缺陷造成的。
1.扩大小股东的可诉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小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小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条规定,小股东要行使诉讼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只能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起诉;(2)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3)该违法决议须侵犯小股东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原因受损,其诉权无据。笔者认为,股东之间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管理公司资产并使之增值,但无论哪一种关系,均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法律,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应当予以鼓励,而不是去限制它。
2.规定诉讼时效。《公司法》没有关于小股东行使撤销之诉的时效规定。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行为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可提请法院撤销其决议。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就此增加诉讼时效之规定,具体时间以十五天为宜,因为公司决议效力的未决状态影响公司的运作。
3.调查权。当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存在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主管部门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英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或人数在200名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贸易部指定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公司事务尤其是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所有权即股票与债券,公司股份交易。调查权的规定有利于小股东,对大股东执行公司业务的不正当行为,可以及时纠正,以避免其正当权益受损。例如:当董事会不如实向股东会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时,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的帐目和财务报表等。
(责任编辑 涓子)
一、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结合本案,张、李二人的股权加起来虽达不到四分之一,但由于张某任监事,故张某具有提议权,但《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张某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公司法》还应赋予小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公司法》第59—62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但有提议权,还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另外,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为50人,故有时小股东人数虽多,但表决权达不到法定标准,《公司法》可增加规定在小股东的表决权达不到法定的四分之一的情况下,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例如1/3)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行使上述提议权和召集权。
二、明确小股东的诉讼权力。
《公司法》11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诉讼提起权,但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的诉讼提起权,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侵犯小股东权益,小股东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关于诉讼的提起权,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可以参照第111条的规定,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时效,要求赔偿的权利,均无规定,也无可参照。实践中,小股东试图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小股东之诉讼缺乏充分的立案依据,司法部门一般不予立案,这都是目前关于公司的立法缺陷造成的。
1.扩大小股东的可诉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小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小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条规定,小股东要行使诉讼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只能针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起诉;(2)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3)该违法决议须侵犯小股东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原因受损,其诉权无据。笔者认为,股东之间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管理公司资产并使之增值,但无论哪一种关系,均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法律,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应当予以鼓励,而不是去限制它。
2.规定诉讼时效。《公司法》没有关于小股东行使撤销之诉的时效规定。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行为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可提请法院撤销其决议。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就此增加诉讼时效之规定,具体时间以十五天为宜,因为公司决议效力的未决状态影响公司的运作。
3.调查权。当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存在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主管部门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英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或人数在200名以上的股东可请求贸易部指定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公司事务尤其是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所有权即股票与债券,公司股份交易。调查权的规定有利于小股东,对大股东执行公司业务的不正当行为,可以及时纠正,以避免其正当权益受损。例如:当董事会不如实向股东会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时,小股东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的帐目和财务报表等。
(责任编辑 涓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