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答复异议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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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国企,最近有一个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在执行的过程中,两次被投标人提出异议,其中一次感觉就是投标人在搅局,可以不予理会吗?怎么处理才依法合规?rn张松伟:这个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n国企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受《招标投标法》及其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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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rn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行初23号rn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行终62号rn裁判要旨rn建设系统的不良行为记录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系统单位年检和资质评审的主要依据,并不直接等同于导致投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不符合中标条件、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管机关应提供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证明并依法允许相对人申辩,在招投标监管机关并未提交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其投诉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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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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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公正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灵魂,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影响公平竞争的因素很多,其中,不统一、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的交易政策制度,是影响全国现代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条块分割、自成体系、以行政代替市场配置资源的交易政策制度,造成了各种各样的不公平交易现象.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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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对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n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国发21号文”),对社会各方信用建设提出了整体要求.其中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此后,中央部委、地方省市相继出台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性文件,加强联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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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的出台提出多项强制性要求.其中明确,制定招标采购政策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部分条款直接或间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如“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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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笔者发现一个现象,不同平台之间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标准不统一,致使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无法执行到位,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市场主体利益,给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挑战.这种情况也给我们带来启发和警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营商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加快建立实施信用信息统一共享标准,打通信用共享应用“最后一公里”,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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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惩治失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信用交易、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作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近年来,有关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加快信用建设,通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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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供应商,最近参与的某工程招标项目操作中存在违法问题,但公司领导怕麻烦,不想提出异议和投诉,我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吗?rn张松伟:异议和投诉是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的概念.异议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第一步,投诉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第一步.但招标投标法规在关于异议和投诉的制度设计上是以维护法规尊严和市场秩序为第一目的,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只是其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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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完善,对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一般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关注对供应商的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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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速,除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引领外,还得益于地方立法的跟进.自2017年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已有超过十部相关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服务与监管等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信用主体的行政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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