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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对7类严重食品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只有在'尚不构成犯罪的'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有行政拘留的适用可能。对何为'情节严重的'必须从违法行为人主观到客观不同方面因素综合判定之。即使存在'尚不构成犯罪的'和'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收、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同时,'且可以'由其裁量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接受移送后,原则上应当作出相应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