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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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取证难度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對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适用
  
  技术侦查,简称“技侦”,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技术侦查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主要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严峻的现状迫切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另辟蹊径,引入其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而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则应成为最佳选择。
  一、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困境
  (一)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出现“技术侦查”这个术语, 而仅在位阶较低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提到了“技术侦查”。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 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法律对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能否使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思想障碍以及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员很少使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实困境
  1993 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 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分别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而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未经法律授权, 无权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检察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的方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迫切需要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高隐蔽性犯罪,犯罪行为有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在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正如联合国大会所说的“贪污舞弊问题是隐蔽行为,如无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永远也查不出来”。英国研究反腐败问题的专家斯蒂芬·莫尔也指出:“我对腐败调查的直接参与告诉我,几乎没有一种罪行比检举腐败更难的了。”律师法修订后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的强化和完善,使得检察机关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可见,从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要求等实际出发,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职权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符合世界各国潮流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负有侦查腐败犯罪职能的机关运用技侦手段的权力。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法国、日本、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该规定已成为世界各国确立技术侦查制度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实施。
  (三)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可以使技术侦查的强制性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获得较好的平衡
  侦查是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职能活动,采取侦查措施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措施,必然存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因而在侦查措施的立法设计和实践运用时必须把握二者的平衡。对职务犯罪适度使用技术侦查,是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中取得平衡的最佳选择。如果能够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适用的具体制度,从技术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 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 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经济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
  三、当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受人力、财力、物力所限,检察机关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
  笔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现阶段检察机关迫切需要采用的是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一)通讯监听技术
  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最早的通讯监听技术应当是应用于军事和国家安全方面的,后来才逐渐应用于犯罪侦查等其他方面,国外已有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方面运用通讯监听技术。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证据部分第100条a则规定:“如果有根据怀疑某人作为主犯、共凶犯有下述之一罪行,或者实施了具有可罪性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并且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索被指控人居所,可以采取监听和录音的反和平罪等五款罪名。”日本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对通讯监听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职务犯罪中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作案的也越来越多,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都是事先用通讯工具联系好作案的时间、地点后才进行的。行动非常诡秘,检察机关很难发现。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讯监听技术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职务犯罪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通讯监听是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通过监听通讯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关于通讯监听技术的适用范围,笔者以为,通讯监听主要应适用于贿赂犯罪,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贿赂双方往往要进行通讯联络,而其他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则与“通讯”关系不大,一般没有必要进行通讯监听。关于通讯监听技术的适用对象,考虑到检察机关侦破案件的需要,通讯监听技术在初查和立案阶段均应适用,其对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查阶段的初查对象;二是立案后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关于通讯监听技术的审批程序,由于通讯监听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而为了防止通讯监听技术侦查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规定一个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测谎技术
  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进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美国测谎学会对6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查、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正是由于測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进测谎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使用测谎技术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而且这种模式可能还要持续较长一段时期,在此模式之下,充分发挥测谎技术的优势,不仅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口供,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已经开始尝试使用测谎技术,且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效果。实践表明,测谎技术的运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确实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测谎技术的适用范围,由于测谎仪器较为经济,且操作极为简便,通常一人即可操作,因而笔者以为,该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应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在内的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要需要即可使用,不需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关于测谎技术的适用对象,不仅应包括犯罪嫌疑人,还应包括有关重要证人。因测谎技术需要接触当事人,而初查需秘密进行,因而初查时不宜使用测谎技术,只有立案后才能使用。当然,测谎技术的使用,也需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111.
  [2]王建明.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适应修改律师法新要求的若干问题[J].人民检察.2008,(10):11.
  [3]赵惠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M].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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