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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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降低收汇风险,由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销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目前已有75个国家开办了此项业务,承保的出口额占整个市场份额的12%以上。我国最初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起步较迟、发展缓慢,效益亦不明显。在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应作为我国出口增长的一个推动力,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
  
  一、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
  
  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和出口商的青睐,主要原因就在于它能使出口商用进口商最欢迎的支付方式成交的同时,降低出口商的风险。随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贸易的增长已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国际收支、就业、物价稳定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因素,各国政府普遍地把扩大出口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旨在鼓励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也因此受到重视。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出口信用保险更加显示出了其优越性。因为买方市场中,进口商在交易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往往迫使出口商采用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或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帐等,这样做,虽然减少了市场份额缩小的损失,但却增加了收汇方面的风险。因为这些结算方式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没有作出任何信用承诺,风险完全由出口商自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正好解除了出口商这方面的后顾之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审核予以承保后,当发生进口商无力支付或不能支付等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时,只要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就有义务向出口商进行赔付,使出口商的收汇风险降到最低。不仅如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向出口商提供调查进口商资信方面等的信息服务,它们有专职的调研人员,与世界各国的信息、资信评估机构联网,可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为出口商核定保险限额,使出口商可针对进口商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经营策略。对银行来说,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更愿意对投保的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在有的国家,投保已成为融资的一个先决条件。
  我国目前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除上述的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方面的原因外,还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迎接加入WTO的挑战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配合。在WTO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首要的就是贸易自由化,要求各成员国取消贸易壁垒及贸易歧视,扩大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这样我国以往贸易战略中,作为奖出限入所使用的一些措施,如关税壁垒、贸易保护等将难以为继。特别是在"限入"方面受到的限制将更多,我国近几年不断降低关税、缩减及取消配额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加大鼓励出口的力度。我国近年来不断提高出口退税比例。实施贷款方面的倾斜等,都是"奖出"方面的具体安排。但出口信用保险这一国际公认的手段却未予以应有的重视。许多企业并不熟悉,没有意识到通过该项业务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保险机构宣传乏力、服务效率低也影响了部分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增强出口竞争力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也在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已高于初级产品。但我国的出口对象大部分在拉美等第三世界国家,这些国家外汇长期短缺,社会稳定性差,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很大。并且,从整体水平上看,我们的许多产品仍是靠价格取胜而非技术、质量。要占领市场,拓展销售渠道,除了在技术、质量上下工夫外,政策上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这其中就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二、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1989年开办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国家的委托成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部,率先在国内为机电产品出口承办短缺保险业务。后来,中国进出口银行、东方保理咨询服务中心等也相继提供了这方面的服务。十多年来,此业务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远未获得普及。许多出口企业甚至将其视为一种负担。究其原因,除了出口公司思想认识方面的偏差外,保险公司机构本身也有一定的问题:
  1.费率高,加大了出口企业的成本。目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厘定是根据国家风险类别、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等来制订;中长期出口还要参照国际水平、贷款条件及项目的具体情况而逐一确定。总的看,费率水平颇高。如五类地区的费率高达20%。在这样高的费率面前,出口商自然望而却步。出口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在于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虽然高费率是出于风险方面的考虑,但是出口商的承受能力同样要顾及,否则将影响出口商的积极性,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的目的也难真正实现。因此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应科学地调整费率,使出口商可以接受,方能促进其积极地投保。实际上,也只有争揽更多的出口商投保,保除机构本身的风险才能得以分散。
  2.服务效率有待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出口商,必须符合国际贸易的现实特点,避免与服务对象的脱节。在这方面,有几个问题较为突出。
  首先,审批时间过长。按业务操作程序,保险机构在对出口商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的审核并认可后,才能接受承保,这期间短则十几天,长则一、二个月。而出口合同从签定到装箱的时间有的也不过一、二十天,出口商往往在未得到保险公司的信用限额前就要装货,这时投保似乎已无意义可言,保险机构所能提供的咨询等参考作用被人为地打了折扣。精明的出口商一般是在有出口意向时即申请出口信用保险,若能很快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出口商在签定合同时,由于对对方有了充分的了解,就能更好的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即使被拒绝,只要及时,出口商也可具此做出进一步的决定,或者拒签,或者在合同中利用其它的条款以补偿。所以,审批时间的长短对出口商来说非常重要。
  其次,合同发生变更时,答复不及时。以非信用证方式结算时,由于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出口商在发货后,进口商常常要求对合同加以修改,如改变支付方式,将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延长支付期限等。按目前的规定,此种变更更须经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买方市场下,市场竞争激烈,出口商为占领市场,对这样的变更要求大多不得不接受,以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若保险公司不同意,则先前的保险失效,对出口商来说是一种损失;若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答复,对出口商同样不利,出口商往往不可能等待那么长的时间。出口商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会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不灵活而不倾向投保。保险公司不可能任出口商与客户变更合同,征得保险公司的许可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尽快的答复却是可以做到的。这也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的高低和服务质量的好坏。另外,特殊情况下的一些变通做法也是可以考虑的。
  除此之外,理赔期长、手续繁琐等也是许多出口企业感到的不尽人意之处。
  
  三、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
  
  为了更好的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出口企业均有必要对出口信用保险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改进使之完善。
  1.建立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自英国于1919年建立世界第一个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以来,许多国家均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在政府的直接参与和支持下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经营模式看,有的是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机构,如英国和日本;有的则是委托商业性保险机构来经营。两种模式各有所长,从其它国家的实践看,只要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都可获得成功。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而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来承办。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客户选择,并形成一定的竞争。但这种模式必须有统一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业务的协调,要计划分配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组建一家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是一种更好的选择。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业务。竞争局面并非是此业务发展的条件,垄断性的经营反而会更有效率。第一,可以有效地避免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业务混在一起经营的弊端,防止用财政资金弥补商业性保险的亏损,保证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用于促进出口上;第二,可以免除多家保险机构共同经营时所进行的协调性的操作和成本开支,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集中精力、全身心地从事此项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在业务上更规范的操作,在险种、费率上更科学的设计;第三,可以集中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政府的参与与扶持是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区别于一般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也正是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国家财政曾拨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亿美元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准备金,并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为使此项业务获得长足发展,政府还应加大支持的力度:一是要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管理。许多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为使出口信用保险符合本国利益,均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任务、原则、目的以及财务核算、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是空白,约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只是保险公司内部的有关文件,我们要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赋予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较大的资金运用权。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一直受资金运用方面的限制,虽然已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基金市场,但投资渠道依然狭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收汇安全,造成出口商不能收汇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虽然出口信用保险只对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予以承担,但这两种风险非出口商所能控制,所以出口信用保险的出险率比较高,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面小的状况下,保险公司的压力显得更大一些。只有合理、有效的运用保险资金,使其不断增值,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险突破国内保险业资金运用上的限制,在更广的范围内灵活运用其资金。三是拓宽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渠道。除了有充足的准备金外,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还需要有一定的融资渠道,政府应通过贷款、贴现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注入资金,保证其支付能力。最后,国家财政应免除出口信用保险的一切税赋,更大程序上增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实力。
  2.增加保单种类,扩大业务范围。出口信用保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品种齐全、覆盖面甚广的保险业务。除对出口商的出口销售承保外,还对服务于出口商的中间人,如银行等提供保险,这是由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出现的明显趋势--结算和融资日益结合在一起所决定的。现在的银行已不仅仅只是为进出口办理收付结算,围绕着进出口的各个环节,银行还提供各种各样的融资便利。如为出口商提供装运前的打包放款;装运后的贴现、议付等。这种融资便利解决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问题,正好可以弥补出口信用保险这方面的不足。一个出口商既能从银行获得贸易融资,又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保险,基本上解除了其所有的后顾之忧,对其出口的推动作用非常明显。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泾渭分明,保险和融资不可能像有的国家那样同一机构办理,但这并不影响二者的互相配合,这种配合就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银行的贸易融资进行保险。许多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都为银行设计了这方面的险种,如银行信用证保单,承保本国银行保兑或议付信用证明时,开证行不履行偿付义务或出口商在开证行拒付时不向议付行偿还的风险;打包贷款保单承保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采购、制造及包装等贷款时出口商未能正常出口的风险;出口履约保函保单承保出口方银行在凭进口商的合理索赔对外付款后,出口商不按保函规定向担保行偿付的风险,还有出口票据保单、出口贷款保单等。为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保险,一方面降低了银行融资的风险,另一方面解决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也同时开辟了保险公司新的业务空间,是一项极有发展潜力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3.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宣传。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从业人员往往不像一般保险业务那样重视展业,加之没有专门的经办机构,且出口信用保险既不能提供全额的保险(最高为出口额的90%),也不能对出口商进行融资,只有那些观念更新快的出口凋和对此业务感兴趣,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应大力加以宣传,尤其是对那些起步不久的自营进出口商。由于他们经营时间短,缺少稳定的国外客户,其贸易对象大多是一些资信状况不甚了解的新客户,并且这些出口商资金实力没有老牌的外贸公司雄厚,风险的承受能力差,只要有一笔坏帐,就有可能影响其全局,他们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应是较为强烈的,理应成为展业的重点对象。从这点来看,成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及开展出口贸易融资保险均会产生宣传的效应,无形中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社会知名度。这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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