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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形成于英格兰并已被英语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普通法,是美国法的主要来源,但美国法不是对英国普通法的简单照搬,而是在继承普通法精髓的基础上,对普通法做了适合美国国情的改造,即美国法是英国普通法的“美國化”。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美国法;美国化
一、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普通法对北美的影响
一般认为,公元1066年的诺曼征服——来自法国西部的斯堪的那维亚人的后裔们入侵并统治英格兰,是普通法开始出现的标志性事件。但事实上,早已进入英格兰的盎格鲁一萨克逊人在诺曼征服之前,已在英格兰施行了较为有效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法,当时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法与诺曼人的法律都是是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并在概念及实践上的差别也不大,英格兰的新统治者们在接受盎格鲁一萨克逊法的基础上对之加以改造。到了13世纪的早期,改造工作达到了高潮,伴随着英格兰建立了强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普通法才正式成型。
美国原属英格兰的殖民地。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发现美洲大陆后,欧洲殖民者蜂拥而至,对北美进行激烈争夺,1607年詹姆斯敦的建立标志着英国在北美殖民政治的开始,至1722年,英国战胜其他殖民者,在东起大西洋沿岸西至阿伯拉契亚山脉的狭长地带建立了13个殖民地,它们就是美国的前身。就英国而言,在新领土上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普通法有明确规定:“凡因殖民扩张而获得的新领土,都应适用本国法,凡因征服或割让而获得的新领土,则应沿用原来已实行的法。”由于美国原属英格兰的殖民地,显然,根据这一原则,在殖民地时期,美国就应该实行英国法。但事实上,直到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的普通法并没能北美取得支配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北美殖民地不具备适用英国普通法的社会条件,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一方面,普通法“是由封建社会也是为了封建社会而制定的”,这就使普通法与新大陆崭新荒蛮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强烈反差,“移民们所面临的问题全是新的,对于这些问题,普通法无法提供满意的回答。”另一方面,英国普通法有繁多的判例、规则和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大量受过严格普通法训练的专门人员推行它。但在殖民地初期, 有关英国法的法律资料和书籍十分缺乏,加之英国普通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掌握它的法律专家为数又很少,连法庭也几乎全由不懂法律的人组成,这种情况自然也影响了英国法的传播。
(二)北美殖民地居民心理上对英国普通法怀有抵触情绪。英国移民中,有很多是曾经主张改革的清教徒,他们一直对英国普通法复杂的适用程序和保守性表示反对,并且对掌握这种法律的法学家抱有成见。这种成见的产生有历史的原因,这就是人们始终认为,是普通法的法学家压迫了要求改革的清教徒。普通法的法学家们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曾全力支持王权,并阻挠过克伦威尔的法律改革,这给清教徒们留下了极不愉快的印象。另外,他们对法学家保守的性格,“垄断”法律的专横,以及高额的报酬、富裕的生活,也怀有强烈的不满。这种情绪自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英国法的移植受到影响。
(三)早期殖民地浓厚的宗教氛围也成为推行普通法的阻力。英属北美殖民地大多是由新教徒建立的,宗教在殖民地社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神学思想已广泛融人社会的各个层面。人们不仅崇拜宗教,也对神职人员充满着敬仰和依赖,宗教条规实际上起着世俗法律的作用。所以,当人们遇有法律纠纷,往往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而是诉诸宗教教义,由牧师依照《圣经》予以解决。
二、18世纪50年代至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开始对英国普通法的继受
1763年,英国为战胜法国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在经济上加紧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与掠夺,伴随着在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数的增加,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开始显著增长。导致这种趋势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北美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种状况下,客观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应的法律规则,虽然当时英国法在契约、票据、保险等有关的法律方面还不够发达,但英国法毕竟也在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不断的克服自身的弱点,逐步走向完善,这对美国来说,和过去相比已经很容易接受了。
(二)英国政府加强对北美立法的干预。要求殖民地立法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这种状况曾一度引起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政府及英国法律的强烈不满,但在同英国政府的斗争中,人们恰恰援引英国的法律来进行论战,反而促进了英国法的传播,扩大了英国法在殖民地的影响和作用。
(三)殖民地法学家人数不断增加,并在司法界担任职务,使得英国法的地位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有关英国法律的资料书籍也日益增多,这些作为系统阐明英国法律的著作,对美国继承英国法产生的重要的作用。
三、独立战争后,美国确立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并加以改造
18世纪中期,美国爆发独立运动,美国人以英国普通法为武器进行了斗争,1774年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就是公开主张美国在普通法上权利的文件。随着美国独立,美国法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其后,几经曲折,至19世纪,终于确立了英国普通法传统。
然而,美国人并没有把普通法全部照搬过来, 而是有所取舍并加以改造。使之切合美国社会发展的具体环境,即将英国普通法“美国化”。施瓦茨在论述美国对英国普通法的改造时指出:“分析表明,不管两个国家的背景和传统如何相似,将一种法律制度从一个国家原封不动地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我们把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和美国加以比较,就能看出,英国法不得不按照美国的情况加以重新改造。”美国对英国普通法加以继受和改造、发展的原因主要是:
(一)适应了独立后美国保持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因为如果完全抛开普通法,重新创建全新的美国法,这一繁重的任务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完成的,因而是不现实的。最便捷的方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通过对普通法的改造,制定、完善美国法律。
(二)英国普通法的本质和独立后美国的法律构想具有一致性
普通法的本质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美国独立后法律建设的重要构想在于树立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使人人都享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让与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观念。在绝大多数美国人看来,普通法实质上是自然法理念的体现。 二者在法制精神上的相通性,使美国在保有普通法的基础上创建新型美国法具有了现实性。
(三)法典化运动对普通法传统的冲击
在普通法逐渐得到确立以后,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开始了对普通法进行改革,并发起编纂法典的运动。这一运动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纽约州的律师菲尔德,在他的倡导下,纽约州于1847年成立了一个法典编纂委员会。经过努力,到1865年,该委员会共起草了五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和《政治法典》。这些法典被统称为“菲尔德法典”,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事诉讼法典》,它废除了普通法的所有诉讼形式,代之以新的程序。后来,约30个州采用了《民事诉讼法典》,16个州采用了《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加利福尼亚等四个州全部采用了五部法典。1889年开始组建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起草了大量的法规和模范法典,有些已被各州广泛采用,其影响仍是巨大的。在今天,美国法中成文法的数量比英国多得多。
参考文献:
[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美国法;美国化
一、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普通法对北美的影响
一般认为,公元1066年的诺曼征服——来自法国西部的斯堪的那维亚人的后裔们入侵并统治英格兰,是普通法开始出现的标志性事件。但事实上,早已进入英格兰的盎格鲁一萨克逊人在诺曼征服之前,已在英格兰施行了较为有效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法,当时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法与诺曼人的法律都是是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并在概念及实践上的差别也不大,英格兰的新统治者们在接受盎格鲁一萨克逊法的基础上对之加以改造。到了13世纪的早期,改造工作达到了高潮,伴随着英格兰建立了强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普通法才正式成型。
美国原属英格兰的殖民地。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发现美洲大陆后,欧洲殖民者蜂拥而至,对北美进行激烈争夺,1607年詹姆斯敦的建立标志着英国在北美殖民政治的开始,至1722年,英国战胜其他殖民者,在东起大西洋沿岸西至阿伯拉契亚山脉的狭长地带建立了13个殖民地,它们就是美国的前身。就英国而言,在新领土上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普通法有明确规定:“凡因殖民扩张而获得的新领土,都应适用本国法,凡因征服或割让而获得的新领土,则应沿用原来已实行的法。”由于美国原属英格兰的殖民地,显然,根据这一原则,在殖民地时期,美国就应该实行英国法。但事实上,直到18世纪中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的普通法并没能北美取得支配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北美殖民地不具备适用英国普通法的社会条件,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一方面,普通法“是由封建社会也是为了封建社会而制定的”,这就使普通法与新大陆崭新荒蛮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强烈反差,“移民们所面临的问题全是新的,对于这些问题,普通法无法提供满意的回答。”另一方面,英国普通法有繁多的判例、规则和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大量受过严格普通法训练的专门人员推行它。但在殖民地初期, 有关英国法的法律资料和书籍十分缺乏,加之英国普通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掌握它的法律专家为数又很少,连法庭也几乎全由不懂法律的人组成,这种情况自然也影响了英国法的传播。
(二)北美殖民地居民心理上对英国普通法怀有抵触情绪。英国移民中,有很多是曾经主张改革的清教徒,他们一直对英国普通法复杂的适用程序和保守性表示反对,并且对掌握这种法律的法学家抱有成见。这种成见的产生有历史的原因,这就是人们始终认为,是普通法的法学家压迫了要求改革的清教徒。普通法的法学家们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曾全力支持王权,并阻挠过克伦威尔的法律改革,这给清教徒们留下了极不愉快的印象。另外,他们对法学家保守的性格,“垄断”法律的专横,以及高额的报酬、富裕的生活,也怀有强烈的不满。这种情绪自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英国法的移植受到影响。
(三)早期殖民地浓厚的宗教氛围也成为推行普通法的阻力。英属北美殖民地大多是由新教徒建立的,宗教在殖民地社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神学思想已广泛融人社会的各个层面。人们不仅崇拜宗教,也对神职人员充满着敬仰和依赖,宗教条规实际上起着世俗法律的作用。所以,当人们遇有法律纠纷,往往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而是诉诸宗教教义,由牧师依照《圣经》予以解决。
二、18世纪50年代至独立战争期间,美国开始对英国普通法的继受
1763年,英国为战胜法国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在经济上加紧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与掠夺,伴随着在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数的增加,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开始显著增长。导致这种趋势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北美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种状况下,客观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应的法律规则,虽然当时英国法在契约、票据、保险等有关的法律方面还不够发达,但英国法毕竟也在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不断的克服自身的弱点,逐步走向完善,这对美国来说,和过去相比已经很容易接受了。
(二)英国政府加强对北美立法的干预。要求殖民地立法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这种状况曾一度引起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政府及英国法律的强烈不满,但在同英国政府的斗争中,人们恰恰援引英国的法律来进行论战,反而促进了英国法的传播,扩大了英国法在殖民地的影响和作用。
(三)殖民地法学家人数不断增加,并在司法界担任职务,使得英国法的地位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有关英国法律的资料书籍也日益增多,这些作为系统阐明英国法律的著作,对美国继承英国法产生的重要的作用。
三、独立战争后,美国确立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并加以改造
18世纪中期,美国爆发独立运动,美国人以英国普通法为武器进行了斗争,1774年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就是公开主张美国在普通法上权利的文件。随着美国独立,美国法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其后,几经曲折,至19世纪,终于确立了英国普通法传统。
然而,美国人并没有把普通法全部照搬过来, 而是有所取舍并加以改造。使之切合美国社会发展的具体环境,即将英国普通法“美国化”。施瓦茨在论述美国对英国普通法的改造时指出:“分析表明,不管两个国家的背景和传统如何相似,将一种法律制度从一个国家原封不动地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我们把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和美国加以比较,就能看出,英国法不得不按照美国的情况加以重新改造。”美国对英国普通法加以继受和改造、发展的原因主要是:
(一)适应了独立后美国保持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因为如果完全抛开普通法,重新创建全新的美国法,这一繁重的任务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完成的,因而是不现实的。最便捷的方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通过对普通法的改造,制定、完善美国法律。
(二)英国普通法的本质和独立后美国的法律构想具有一致性
普通法的本质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美国独立后法律建设的重要构想在于树立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使人人都享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让与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观念。在绝大多数美国人看来,普通法实质上是自然法理念的体现。 二者在法制精神上的相通性,使美国在保有普通法的基础上创建新型美国法具有了现实性。
(三)法典化运动对普通法传统的冲击
在普通法逐渐得到确立以后,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开始了对普通法进行改革,并发起编纂法典的运动。这一运动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纽约州的律师菲尔德,在他的倡导下,纽约州于1847年成立了一个法典编纂委员会。经过努力,到1865年,该委员会共起草了五部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和《政治法典》。这些法典被统称为“菲尔德法典”,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事诉讼法典》,它废除了普通法的所有诉讼形式,代之以新的程序。后来,约30个州采用了《民事诉讼法典》,16个州采用了《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加利福尼亚等四个州全部采用了五部法典。1889年开始组建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也起草了大量的法规和模范法典,有些已被各州广泛采用,其影响仍是巨大的。在今天,美国法中成文法的数量比英国多得多。
参考文献:
[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