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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心理的角度观察,对贪官的容忍度为什么会呈现唯“数额大小”论的现象?理论上的“零度容忍”与实际反腐舆论上的网开一面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因素?刘建国案件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样本
2010年11月26日,受贿80余万元的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被该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1万余元、美元1.53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
刘建国受贿案是201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厅级干部要案之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虽然官至副厅级,但刘建国从被立案、起诉到审理,安徽当地的舆情总体上波澜不惊,似乎并不怎么关注。倒是随着其案情的公布,议论声音却逐渐多了起来,尤其以其所任职的芜湖本地为甚。
这些“声音”主要认为,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长、副市长,在前后十年的时间里受贿只有80多万元,与那些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相比,还算是个“清官”、“廉官”。也有“声音”认为,十年才捞个80多万,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不会掉脑袋。
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这种给予贪官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和同情,的确是当下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众多挑战之一。从公众心理的角度观察,对小贪小腐为什么会给一条出路?对贪官的容忍度为什么会呈现唯“数额大小”论的现象?理论上的“零度容忍”与实际反腐舆论上的网开一面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因素?不从贪官为什么贪的实质上廓清上述这些命题,就不足以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和与腐败分子“水火不容”的舆论氛围。刘建国案件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样本。
记者了解了刘建国受贿的诸多细节后发现,所谓的“大官小贪”,其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蚀、权钱交易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与其他“大贪”、“巨贪”相比并无质的区别,并且因刘建国置身高位,其所作所为对于社会公众之于公平正义及清正廉洁的信心指数更具杀伤力。
乐于“关注”城建事务
今年58岁的刘建国26岁就当上副处级干部,34岁成为芜湖市公安局局长,且一干就是13年。1999年8月,刘建国转任芜湖市副市长,直至2008年1月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任副市长期间,刘建国先后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规划、人防、公安等方面工作,还联系部队等单位。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建国受贿的事实主要发生在这期间,且跟其所分管的工作有着紧密的关系。
2000年,芜湖市政府决定在该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并通过招投标,决定由北京一家文化艺术研究所承揽。张东明(化名)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在时任副市长的刘建国的帮助下,北京这家文化艺术研究所于同年9月委托张东明负责处理芜湖市城市雕塑有关事务。2002年初,芜湖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完工。
为感谢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2002年9月,张东明出资人民币1.5万元,安排刘建国的妻子凌红燕(化名)到欧洲旅游。2004年5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参加全国市长研究班学习,张东明到其住的宾馆,送给刘人民币1万元。2005年10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期间,张东明又到其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刘建国美金1万元。
作为分管城建、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的副市长,刘建国手中的实权当然极具诱惑力,因此一些开发商无不以金钱开道,请其帮忙。
张安(化名)是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2000年,他在开发该市新安小区时,因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不下去,便通过他人找到副市长刘建国,请刘给予协调。刘建国当即吩咐该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不能因拆迁补偿问题影响到企业的施工进度,应抓紧时间把事情处理好。这位负责人领命后,尽力协助张安的公司开展工作,问题很快得以解决。几天后,为了感谢刘建国在解决新安小区拆迁问题上的帮助,张安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给刘3000元购物卡。
2001年下半年,芜湖市房管系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该市房管系统所属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更名为芜湖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在企业改制后能够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张安先后三次送给刘建国7000元,并且因此得偿所愿。此后,为了能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张安在2002年和2003年的几个节日里,分九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2.7万元。
张刘之间送钱收钱的把戏仍在继续。2004年4月和6日,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两次向该市土地局等部门提交报告,请求尽快批准巨龙城市花园项目用地手续。同年7月5日,刘建国在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呈送给该市土地局、房管局的关于巨龙城市花园用地情况再报告上签署“建议土地局尽快提请研究,以利企业项目开工”的意见。刘建国之所以愿意签批这一报告,是因为在此之前,张某已专门为此事向刘建国“打点”了8000元。
而芜湖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化名)为了其开发的“天和苑”项目尽快办理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也为了给自己所购买的高级轿车申领到一个极有特色的车牌照,先后找刘建国帮忙,并在事成之后,送给刘建国人民币3万元。
自住房被“强卖”出去了
从一审法院对刘建国受贿事实的认定可以看出,其权力延伸到哪里,哪里就留下腐败的痕迹。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刘建国那里,只要收了人家的钱,本不该减免的费用可以减免,本应严令执行的标准也可网开一面。
2001年6月,安徽金鼎集团公司筹建开发金鼎广场项目,需要交纳人防配套费71万元左右。为了少交些钱,该集团公司董事长丁德(化名)找到分管人防工作的副市长刘建国请其出面帮忙协调。刘建国答应了,并让丁某以公司的名义给市政府打报告。不久,刘建国在金鼎集团公司递上来的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请人防办提出意见报研。”同年7月,有关方面按照刘的批示,最后仅收取该公司人防配套费20万元。
帮了这么大的忙,刘建国自然不想白忙活。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建国提议将其在芜湖市殷家山小区的一套住房及室内家用电器等物品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德。原来,这套房子面积为126平方米,是芜湖市政府于1998年分给刘建国的。经过装修,2001年暑假期间,刘建国在此房试住时晕倒,便认为问题出在房屋上,才决定将此房卖掉。
而丁德虽然明知该房屋当时市值在20万元左右,且自己并不需要住房,考虑到其在芜湖发展需要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更何况公司在减免人防配套费上得到了刘建国的帮助,便同意购买此房并支付给刘建国人民币40万元,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到了2003年,丁德将此房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加上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刘建国从中获得差价款人民币11万多元。
虽然在买房子问题上回报了刘建国,但丁德深知,他需要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所以在此后的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四次送给刘建国购物卡1.2万元(每次均是3000元),还利用出国的机会,送给刘建国在国外留学的女儿5000美元。200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刘建国一家三口到金鼎大厦丁德的办公室闲聊。临离开前,丁德以资助刘的女儿在国外留学费用的名义,单独将一手提袋装裹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的女儿。后来,刘建国将这笔20万元兑换成美元让女儿带走,作为女儿在国外学习的费用。这样,刘建国仅收受丁德的贿赂就近人民币33万元、美金5000元。
从人防工程中得益的不止丁德一个人。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旺(化名)也没少“麻烦”刘建国。
2002年上半年,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劳动新村项目,影响人防工程下水道的正常使用,芜湖市人防办责令停工整改。章旺找刘建国帮忙,刘建国随即电话指示有关方面,如果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对人防工程影响不大,整改后可以恢复施工。劳动新村项目为此得以很快恢复施工。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章旺从2002年中秋节前开始到2007年中秋节前,利用重要节假日分11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3.7万元。
事实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系由芜湖市第二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改制而来。而早在2001年该公司改制时,章旺就已经与分管城建工作的刘建国建立起了“深厚情谊”。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芜湖市第二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总经理的章旺,为了公司在改制中能得到刘的支持,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而改制完成后,章旺任董事长,并在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再次到刘建国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
2003年4月,刘建国的妻子凌红燕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与他人合伙开办新苑养殖、种植有限公司,因建围墙和值班室的资金紧张,在刘建国同意并打电话给章旺的情况下,凌红燕与章旺取得联系,章旺让凌拿购砖发票到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报销。几天后,凌红燕让另一合伙人虚开了一张人民币1.7万元的购砖发票到章旺的公司报销,得款1.7万元全部用于凌红燕公司建设。
“豪取” 拆迁补偿费
在一审法院认定刘建国的八起受贿事实中,有一起是刘建国主动索取贿赂。他索取的不是别的,而是本不应给予他的拆迁补偿费。
1993年初,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的刘建国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同意,刘建国暂时借住在芜湖市消防支队大院新6楼401室。2006年初,芜湖市拆迁办公室张贴拆迁公告,明确该消防支队大院里的5栋宿舍进行拆迁,其中就包括刘建国夫妇所借住的住房。同年6月,刘建国夫妇搬离该消防支队的住房。在整个借住期间,刘建国从未交过房租和水电费。
根据该消防支队制定的拆迁处理办法,此次拆迁补偿对象为现役和转业军人。该消防支队同时还对居住在其大院内的拆迁对象、标准和范围等进行了公示,刘建国夫妇根本不在公示名单之列。虽然刘建国明知自己不属于拆迁补偿对象,但却与妻子凌红燕多次向消防支队施加压力,要求给予拆迁补偿。
该消防支队感到进退两难:给补偿费则违反有关规定,不给补偿费又担心已经升任分管城建、消防副市长的刘建国今后会在工作上不予支持,最终只好勉强同意并约定在拆迁补偿工作的最后阶段再给付。2009年7月,刘建国用其妻子凌红燕的名字从该消防支队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3万多元。
借住的房子要拆迁了,借住人还去索要拆迁补偿费,这事儿怎么说都会让一般人觉得特别不可思议。不仅如此,刘建国的“小算盘”还打到了他的同学身上。
芜湖某医院骨科主治医生孙江岩(化名)是刘建国的初中同学,常去刘建国家给他做推拿按摩。孙江岩想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调回到芜湖,恰好拟调往的单位也是刘建国工作联系对象,于是先后两次共送给刘建国的人民币1.5万元,请其帮忙。对于老同学的请托,刘建国没有拒绝,当然钱也是“很忍心”地收下了。有副市长出面帮助协调,这事自然比较好办,2006年1月,孙江岩的儿子顺利调回芜湖。为了感谢刘建国并希望继续关照其儿子,孙江岩此后又分三次共送给刘人民币2万元,刘建国再次心安理得地予以收下。
对于自己下属的进步,刘建国也很关心,当然这种关心一旦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就变成了一种交易。
钟清(化名)原来是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为了个人在仕途和工作上得到分管副市长以及后来改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国的关心、支持,其从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利用节日拜望等名义,先后23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2万元、购物卡3.8万元。此外,钟清还利用一次随同刘建国出国考察的机会,送给刘300美元。满足了刘建国的“小算盘”后,钟清自己的愿望也顺利实现了。他在前后七年时间里,职务得以多次变动,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的位置相继擢升或调整为市建委副主任、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手记:贪官为何不能“被容忍”
从企业改制、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到职务安排、工作调动,刘建国在前后十年的时间里,其职权之所及,几乎实现了受贿“全覆盖”。所收受的人民币65万余元、购物卡5.3万余元及美元1.53万元,虽然不算太疯狂,但每个重要节假日也都不乏送钱人;虽然每次大多是小额进帐,但年积月累也“收入”不菲;虽然有的是其正常职务行为,但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腐败性质却没有改变。
剥去所谓“数额不大”的外衣,对刘建国这样的所谓“小贪”该不该零度容忍?答案已经不言自明。
然而,一部分社会公众中客观存在的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的思想认识仍然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到底该怎样对待大小贪官,这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原则问题、立场问题。一些人之所以对“小贪”抱之以同情和容忍,原因在于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
因此对待腐败,必须营造一种“零容忍”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公众能够普遍而自觉地认识到,无论贪污受贿多少,无论有什么样的原因,只要是贪污受贿了,就要严肃追究,就决不会被容忍。■
责任编辑:张羽
2010年11月26日,受贿80余万元的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被该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1万余元、美元1.53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
刘建国受贿案是2010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厅级干部要案之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虽然官至副厅级,但刘建国从被立案、起诉到审理,安徽当地的舆情总体上波澜不惊,似乎并不怎么关注。倒是随着其案情的公布,议论声音却逐渐多了起来,尤其以其所任职的芜湖本地为甚。
这些“声音”主要认为,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长、副市长,在前后十年的时间里受贿只有80多万元,与那些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的贪官相比,还算是个“清官”、“廉官”。也有“声音”认为,十年才捞个80多万,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不会掉脑袋。
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这种给予贪官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和同情,的确是当下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众多挑战之一。从公众心理的角度观察,对小贪小腐为什么会给一条出路?对贪官的容忍度为什么会呈现唯“数额大小”论的现象?理论上的“零度容忍”与实际反腐舆论上的网开一面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因素?不从贪官为什么贪的实质上廓清上述这些命题,就不足以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和与腐败分子“水火不容”的舆论氛围。刘建国案件恰恰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样本。
记者了解了刘建国受贿的诸多细节后发现,所谓的“大官小贪”,其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蚀、权钱交易的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与其他“大贪”、“巨贪”相比并无质的区别,并且因刘建国置身高位,其所作所为对于社会公众之于公平正义及清正廉洁的信心指数更具杀伤力。
乐于“关注”城建事务
今年58岁的刘建国26岁就当上副处级干部,34岁成为芜湖市公安局局长,且一干就是13年。1999年8月,刘建国转任芜湖市副市长,直至2008年1月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任副市长期间,刘建国先后分管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开发、规划、人防、公安等方面工作,还联系部队等单位。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建国受贿的事实主要发生在这期间,且跟其所分管的工作有着紧密的关系。
2000年,芜湖市政府决定在该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并通过招投标,决定由北京一家文化艺术研究所承揽。张东明(化名)是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在时任副市长的刘建国的帮助下,北京这家文化艺术研究所于同年9月委托张东明负责处理芜湖市城市雕塑有关事务。2002年初,芜湖市中心广场建设雕塑工程完工。
为感谢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2002年9月,张东明出资人民币1.5万元,安排刘建国的妻子凌红燕(化名)到欧洲旅游。2004年5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参加全国市长研究班学习,张东明到其住的宾馆,送给刘人民币1万元。2005年10月的一天,刘建国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期间,张东明又到其住的宾馆房间内,送给刘建国美金1万元。
作为分管城建、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的副市长,刘建国手中的实权当然极具诱惑力,因此一些开发商无不以金钱开道,请其帮忙。
张安(化名)是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2000年,他在开发该市新安小区时,因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不下去,便通过他人找到副市长刘建国,请刘给予协调。刘建国当即吩咐该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不能因拆迁补偿问题影响到企业的施工进度,应抓紧时间把事情处理好。这位负责人领命后,尽力协助张安的公司开展工作,问题很快得以解决。几天后,为了感谢刘建国在解决新安小区拆迁问题上的帮助,张安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给刘3000元购物卡。
2001年下半年,芜湖市房管系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原芜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该市房管系统所属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更名为芜湖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在企业改制后能够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张安先后三次送给刘建国7000元,并且因此得偿所愿。此后,为了能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帮助和支持,张安在2002年和2003年的几个节日里,分九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2.7万元。
张刘之间送钱收钱的把戏仍在继续。2004年4月和6日,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先后两次向该市土地局等部门提交报告,请求尽快批准巨龙城市花园项目用地手续。同年7月5日,刘建国在巨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呈送给该市土地局、房管局的关于巨龙城市花园用地情况再报告上签署“建议土地局尽快提请研究,以利企业项目开工”的意见。刘建国之所以愿意签批这一报告,是因为在此之前,张某已专门为此事向刘建国“打点”了8000元。
而芜湖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化名)为了其开发的“天和苑”项目尽快办理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也为了给自己所购买的高级轿车申领到一个极有特色的车牌照,先后找刘建国帮忙,并在事成之后,送给刘建国人民币3万元。
自住房被“强卖”出去了
从一审法院对刘建国受贿事实的认定可以看出,其权力延伸到哪里,哪里就留下腐败的痕迹。人防工程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但在刘建国那里,只要收了人家的钱,本不该减免的费用可以减免,本应严令执行的标准也可网开一面。
2001年6月,安徽金鼎集团公司筹建开发金鼎广场项目,需要交纳人防配套费71万元左右。为了少交些钱,该集团公司董事长丁德(化名)找到分管人防工作的副市长刘建国请其出面帮忙协调。刘建国答应了,并让丁某以公司的名义给市政府打报告。不久,刘建国在金鼎集团公司递上来的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请人防办提出意见报研。”同年7月,有关方面按照刘的批示,最后仅收取该公司人防配套费20万元。
帮了这么大的忙,刘建国自然不想白忙活。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建国提议将其在芜湖市殷家山小区的一套住房及室内家用电器等物品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德。原来,这套房子面积为126平方米,是芜湖市政府于1998年分给刘建国的。经过装修,2001年暑假期间,刘建国在此房试住时晕倒,便认为问题出在房屋上,才决定将此房卖掉。
而丁德虽然明知该房屋当时市值在20万元左右,且自己并不需要住房,考虑到其在芜湖发展需要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更何况公司在减免人防配套费上得到了刘建国的帮助,便同意购买此房并支付给刘建国人民币40万元,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到了2003年,丁德将此房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加上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刘建国从中获得差价款人民币11万多元。
虽然在买房子问题上回报了刘建国,但丁德深知,他需要继续得到刘建国的关照。所以在此后的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四次送给刘建国购物卡1.2万元(每次均是3000元),还利用出国的机会,送给刘建国在国外留学的女儿5000美元。200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刘建国一家三口到金鼎大厦丁德的办公室闲聊。临离开前,丁德以资助刘的女儿在国外留学费用的名义,单独将一手提袋装裹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刘的女儿。后来,刘建国将这笔20万元兑换成美元让女儿带走,作为女儿在国外学习的费用。这样,刘建国仅收受丁德的贿赂就近人民币33万元、美金5000元。
从人防工程中得益的不止丁德一个人。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旺(化名)也没少“麻烦”刘建国。
2002年上半年,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劳动新村项目,影响人防工程下水道的正常使用,芜湖市人防办责令停工整改。章旺找刘建国帮忙,刘建国随即电话指示有关方面,如果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对人防工程影响不大,整改后可以恢复施工。劳动新村项目为此得以很快恢复施工。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章旺从2002年中秋节前开始到2007年中秋节前,利用重要节假日分11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3.7万元。
事实上,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系由芜湖市第二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改制而来。而早在2001年该公司改制时,章旺就已经与分管城建工作的刘建国建立起了“深厚情谊”。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芜湖市第二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总经理的章旺,为了公司在改制中能得到刘的支持,到刘建国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而改制完成后,章旺任董事长,并在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再次到刘建国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
2003年4月,刘建国的妻子凌红燕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与他人合伙开办新苑养殖、种植有限公司,因建围墙和值班室的资金紧张,在刘建国同意并打电话给章旺的情况下,凌红燕与章旺取得联系,章旺让凌拿购砖发票到安徽浩成置业有限公司报销。几天后,凌红燕让另一合伙人虚开了一张人民币1.7万元的购砖发票到章旺的公司报销,得款1.7万元全部用于凌红燕公司建设。
“豪取” 拆迁补偿费
在一审法院认定刘建国的八起受贿事实中,有一起是刘建国主动索取贿赂。他索取的不是别的,而是本不应给予他的拆迁补偿费。
1993年初,经时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的刘建国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同意,刘建国暂时借住在芜湖市消防支队大院新6楼401室。2006年初,芜湖市拆迁办公室张贴拆迁公告,明确该消防支队大院里的5栋宿舍进行拆迁,其中就包括刘建国夫妇所借住的住房。同年6月,刘建国夫妇搬离该消防支队的住房。在整个借住期间,刘建国从未交过房租和水电费。
根据该消防支队制定的拆迁处理办法,此次拆迁补偿对象为现役和转业军人。该消防支队同时还对居住在其大院内的拆迁对象、标准和范围等进行了公示,刘建国夫妇根本不在公示名单之列。虽然刘建国明知自己不属于拆迁补偿对象,但却与妻子凌红燕多次向消防支队施加压力,要求给予拆迁补偿。
该消防支队感到进退两难:给补偿费则违反有关规定,不给补偿费又担心已经升任分管城建、消防副市长的刘建国今后会在工作上不予支持,最终只好勉强同意并约定在拆迁补偿工作的最后阶段再给付。2009年7月,刘建国用其妻子凌红燕的名字从该消防支队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3万多元。
借住的房子要拆迁了,借住人还去索要拆迁补偿费,这事儿怎么说都会让一般人觉得特别不可思议。不仅如此,刘建国的“小算盘”还打到了他的同学身上。
芜湖某医院骨科主治医生孙江岩(化名)是刘建国的初中同学,常去刘建国家给他做推拿按摩。孙江岩想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调回到芜湖,恰好拟调往的单位也是刘建国工作联系对象,于是先后两次共送给刘建国的人民币1.5万元,请其帮忙。对于老同学的请托,刘建国没有拒绝,当然钱也是“很忍心”地收下了。有副市长出面帮助协调,这事自然比较好办,2006年1月,孙江岩的儿子顺利调回芜湖。为了感谢刘建国并希望继续关照其儿子,孙江岩此后又分三次共送给刘人民币2万元,刘建国再次心安理得地予以收下。
对于自己下属的进步,刘建国也很关心,当然这种关心一旦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就变成了一种交易。
钟清(化名)原来是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为了个人在仕途和工作上得到分管副市长以及后来改任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建国的关心、支持,其从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利用节日拜望等名义,先后23次共送给刘建国人民币1.2万元、购物卡3.8万元。此外,钟清还利用一次随同刘建国出国考察的机会,送给刘300美元。满足了刘建国的“小算盘”后,钟清自己的愿望也顺利实现了。他在前后七年时间里,职务得以多次变动,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的位置相继擢升或调整为市建委副主任、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手记:贪官为何不能“被容忍”
从企业改制、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到职务安排、工作调动,刘建国在前后十年的时间里,其职权之所及,几乎实现了受贿“全覆盖”。所收受的人民币65万余元、购物卡5.3万余元及美元1.53万元,虽然不算太疯狂,但每个重要节假日也都不乏送钱人;虽然每次大多是小额进帐,但年积月累也“收入”不菲;虽然有的是其正常职务行为,但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腐败性质却没有改变。
剥去所谓“数额不大”的外衣,对刘建国这样的所谓“小贪”该不该零度容忍?答案已经不言自明。
然而,一部分社会公众中客观存在的小贪是“清官”、大贪才是贪的思想认识仍然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到底该怎样对待大小贪官,这不仅仅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原则问题、立场问题。一些人之所以对“小贪”抱之以同情和容忍,原因在于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
因此对待腐败,必须营造一种“零容忍”的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公众能够普遍而自觉地认识到,无论贪污受贿多少,无论有什么样的原因,只要是贪污受贿了,就要严肃追究,就决不会被容忍。■
责任编辑: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