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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的认定,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刑事义务的前置性以及介入因素的常伴性,本身就非常复杂。国家工作人员分管工作调整后,对于原分管工作事项发生事故,因而给国家、社会、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犯罪刑事责任,变得尤为棘手。对此,应当在理清刑事前置义务的前提下,具体考量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体现法不强人所难,又做到不姑息纵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