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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市、区)牧业管理局: 为切实保证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保障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