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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8年的Google,乍看上去只是个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却凭借着巨大的访问量逐渐构筑起了为它带来巨额利润的在线广告王国。其实,Google的胃口远不止这些。要知道,他们的目标是:完成全球信息的整合和规划,并让全世界的人们都能分享和使用这些信息。为此,Google已经搭建好了一个强大的数据中心网络,可以通过高清晰度的卫星图像瞬间连通在地球任何角落的用户;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数字化扫描了700万册的书籍,并免费提供网上查询和浏览;2006年收入囊中的在线视频网站YouTube成为在线视频的主要流通渠道。Google开始和电视、广播以及报纸争夺广告,他们在移动电话技术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目的是想在移动通信的世界里复制在线广告的奇迹。Google把自己的触角伸向四面八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了电信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特别是广大内容创造者们比如好莱坞、唱片业以及图书出版界的众矢之的,版权之争变得越来越尖锐。
2004年的10月,Google在法兰克福书展上发布了针对图书出版商的数字化项目——Google Print Program,说帮助出版商寻求网络销售渠道。一些出版商表示赞同,并授权Google使用了他们出版的部分书籍。但Google并未停留于此。他们一边继续和出版商合作,一边在同年的12月又向外透露了有关数字化图书馆的项目——Google Library Project。表示他们将与哈佛大学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牛津大学图书馆、纽约公共图书馆以及密歇根大学图书馆这五所世界顶尖的图书馆系统合作,把其藏书数字化后搬到网上,供广大读者查询和浏览。不过,查询的结果会依书而异:那些没有版权的书可以通篇浏览;那些在版的书籍,出版商有权决定哪部分在哪种条件下可以浏览;至于多数不再出版而又不清楚版权归属的书籍,Google只允许读者有限地浏览。并申明,不管是作者还是出版商,只要确认还拥有这些书的版权,就可以要求Google无条件地把该书从其数据库中删除。这两个项目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Google Book Search,一个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网上图书搜索数据库,也可能成为将来世界上最大的网上虚拟图书馆。
出版商们(包括作者们)一边继续和Google合作“Google Print Program”项目,指望着能通过Google为他们的书籍找到更多的读者,而且能帮助他们销售更多的书籍;一边对Google背着他们和图书馆合作,擅自数字化扫描了数以百万册的书籍这一“先斩后奏”的行为表示了不满,并认为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双方几经谈判未果后,五家大出版商:麦格劳·希尔、西蒙&舒斯特公司、约翰·威立出版公司、培生教育出版集团以及企鹅出版集团美国公司,终于在2005年10月联名上书,把Google告上了法庭。几乎同一时间,部分作者和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也联名起诉了Google。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眼看着那些钢筋水泥筑成的、大大小小的图书馆一天比一天难以承载记录着人类历史和文明的巨量的纸质书籍的时候,拥有一个地球人都可以自由分享的数字图书馆正是求之不得的好事。然而,现实中却牵扯着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让人们剪不断,理还乱。
且不说Google的这个庞大的数字图书馆项目是否像他们所宣扬的那样纯粹,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财富是最重要的。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借此来增加访问量,从而进一步提升其网站的广告价值,并获取更大的利益。Google的价值不仅仅是敲入搜索框里的那些关键词,而是那些关键词背后的社会价值,还有那些随搜索结果一起呈现在屏幕上的无数链接以及链接的价值。出版商们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心甘情愿地让Google去数字化他们的在版书籍,或者让Google使用他们数字版的在版书籍。数字化时代把传统媒体的赢利模式击得粉碎,为了生存,出版商们不得不寻求新的网络商业模式。
固然,出版商们能从和Google的合作项目中分得大多数利润,但就那些Google和图书馆合作的、约占总数75%的书籍的利润又如何分享?Google Library Project项目中的大多数书籍是出版商们过去出版的、但已经束之高阁的书籍——要么是不赚钱而停止再版但受版权保护的书,要么就是因为年代久远,出版商拿不准自己是否还拥有版权的书。虽然,出版商们惊喜地发现,有了GoogleBook Search的那些链接后,过去不可能再为他们带来利益的这些老书现在照样可以找到读者,甚至为他们赚钱。但同时,他们又不清楚自己是否拥有这些书的版权。一句话,出版商们打心眼里不甘心这(大)部分书的收益日后白白地流入Google的腰包。万般无奈中,他们将Google告上了法庭,希望借助法律讨个说法。可是,在变化莫测的互联网时代,法律也常常难以判断孰是孰非。
美国的第一个版权法是1790年颁布的,之后经过频繁的修订,最近的一个修正案是1998年通过的,把版权有效期又延长了20年。这就是说,那些出版于1923年之后的书籍(包括版权归属不明的书籍)至少在2019年前,是禁止非法数字化和商业化使用的。然而Google并不承认自己侵犯了出版商和作者的权益。他们解释说:他们提供的这部分书籍的在线浏览只限于引句或者摘录,应当被视为“正当使用”,而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通过数字化扫描,还为这些书提供了被发现和销售的机会。出版商尽管不否认这个事实,但坚持认为Google首先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他们因此应该得到补偿、最好还能分享Google的广告利润。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冲突,2008年的10月,Google提出了庭外和解,双方的协议书长达303页。Google表示愿意向出版商和作者们支付1.25亿美元的补偿费。而作为交换,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撤销起诉,并允许Google进一步扩展其对图书的搜索范围及规模。这个用巨额补偿换来的解决方案,为Google今后进一步扩大其数字化图书馆的计划扫清了障碍,使其很可能成为美国数字化图书数据库的垄断者,甚至是在线信息的控制者。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那笔补偿金,双方将分享相关的收益:Google拿37%,剩下的63%归出版商和作者。收益将来自于放置在图书预览页上的广告;图书馆等的在线订阅,以及向普通消费者提供的有偿服务。
虽然Google不知道它到底什么时候能收回这个项目的成本,出版商和作者们也不清楚到底通过这个项目能多卖多少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和解协议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利益折中。如果判断稍有闪失,利益杠杆便会倾斜。一旦私人公司的利益占据了上风,那人们将可能生活在一个不平等的信息社会里。
另一方面,不管承认与否,Google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美国流行文化的一部分了。就像畅销小说《Twilight》改编的同名电影里描述的那样,可爱的女主人公Bella通过Google找到了当地印第安部落的资料。而且,就是那个搜索结果帮助她意外地发现了一本有趣的书。结果呢,她去了书店,买了那本书。如果读者都能像Bella那样,出版商和作者们恐怕就不会痛并快乐着了。
2004年的10月,Google在法兰克福书展上发布了针对图书出版商的数字化项目——Google Print Program,说帮助出版商寻求网络销售渠道。一些出版商表示赞同,并授权Google使用了他们出版的部分书籍。但Google并未停留于此。他们一边继续和出版商合作,一边在同年的12月又向外透露了有关数字化图书馆的项目——Google Library Project。表示他们将与哈佛大学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牛津大学图书馆、纽约公共图书馆以及密歇根大学图书馆这五所世界顶尖的图书馆系统合作,把其藏书数字化后搬到网上,供广大读者查询和浏览。不过,查询的结果会依书而异:那些没有版权的书可以通篇浏览;那些在版的书籍,出版商有权决定哪部分在哪种条件下可以浏览;至于多数不再出版而又不清楚版权归属的书籍,Google只允许读者有限地浏览。并申明,不管是作者还是出版商,只要确认还拥有这些书的版权,就可以要求Google无条件地把该书从其数据库中删除。这两个项目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Google Book Search,一个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网上图书搜索数据库,也可能成为将来世界上最大的网上虚拟图书馆。
出版商们(包括作者们)一边继续和Google合作“Google Print Program”项目,指望着能通过Google为他们的书籍找到更多的读者,而且能帮助他们销售更多的书籍;一边对Google背着他们和图书馆合作,擅自数字化扫描了数以百万册的书籍这一“先斩后奏”的行为表示了不满,并认为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双方几经谈判未果后,五家大出版商:麦格劳·希尔、西蒙&舒斯特公司、约翰·威立出版公司、培生教育出版集团以及企鹅出版集团美国公司,终于在2005年10月联名上书,把Google告上了法庭。几乎同一时间,部分作者和美国作家协会The Authors Guild也联名起诉了Google。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眼看着那些钢筋水泥筑成的、大大小小的图书馆一天比一天难以承载记录着人类历史和文明的巨量的纸质书籍的时候,拥有一个地球人都可以自由分享的数字图书馆正是求之不得的好事。然而,现实中却牵扯着盘根错节的利益纠葛,让人们剪不断,理还乱。
且不说Google的这个庞大的数字图书馆项目是否像他们所宣扬的那样纯粹,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财富是最重要的。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借此来增加访问量,从而进一步提升其网站的广告价值,并获取更大的利益。Google的价值不仅仅是敲入搜索框里的那些关键词,而是那些关键词背后的社会价值,还有那些随搜索结果一起呈现在屏幕上的无数链接以及链接的价值。出版商们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心甘情愿地让Google去数字化他们的在版书籍,或者让Google使用他们数字版的在版书籍。数字化时代把传统媒体的赢利模式击得粉碎,为了生存,出版商们不得不寻求新的网络商业模式。
固然,出版商们能从和Google的合作项目中分得大多数利润,但就那些Google和图书馆合作的、约占总数75%的书籍的利润又如何分享?Google Library Project项目中的大多数书籍是出版商们过去出版的、但已经束之高阁的书籍——要么是不赚钱而停止再版但受版权保护的书,要么就是因为年代久远,出版商拿不准自己是否还拥有版权的书。虽然,出版商们惊喜地发现,有了GoogleBook Search的那些链接后,过去不可能再为他们带来利益的这些老书现在照样可以找到读者,甚至为他们赚钱。但同时,他们又不清楚自己是否拥有这些书的版权。一句话,出版商们打心眼里不甘心这(大)部分书的收益日后白白地流入Google的腰包。万般无奈中,他们将Google告上了法庭,希望借助法律讨个说法。可是,在变化莫测的互联网时代,法律也常常难以判断孰是孰非。
美国的第一个版权法是1790年颁布的,之后经过频繁的修订,最近的一个修正案是1998年通过的,把版权有效期又延长了20年。这就是说,那些出版于1923年之后的书籍(包括版权归属不明的书籍)至少在2019年前,是禁止非法数字化和商业化使用的。然而Google并不承认自己侵犯了出版商和作者的权益。他们解释说:他们提供的这部分书籍的在线浏览只限于引句或者摘录,应当被视为“正当使用”,而不属于侵权行为。而且,通过数字化扫描,还为这些书提供了被发现和销售的机会。出版商尽管不否认这个事实,但坚持认为Google首先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他们因此应该得到补偿、最好还能分享Google的广告利润。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冲突,2008年的10月,Google提出了庭外和解,双方的协议书长达303页。Google表示愿意向出版商和作者们支付1.25亿美元的补偿费。而作为交换,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撤销起诉,并允许Google进一步扩展其对图书的搜索范围及规模。这个用巨额补偿换来的解决方案,为Google今后进一步扩大其数字化图书馆的计划扫清了障碍,使其很可能成为美国数字化图书数据库的垄断者,甚至是在线信息的控制者。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那笔补偿金,双方将分享相关的收益:Google拿37%,剩下的63%归出版商和作者。收益将来自于放置在图书预览页上的广告;图书馆等的在线订阅,以及向普通消费者提供的有偿服务。
虽然Google不知道它到底什么时候能收回这个项目的成本,出版商和作者们也不清楚到底通过这个项目能多卖多少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和解协议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利益折中。如果判断稍有闪失,利益杠杆便会倾斜。一旦私人公司的利益占据了上风,那人们将可能生活在一个不平等的信息社会里。
另一方面,不管承认与否,Google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美国流行文化的一部分了。就像畅销小说《Twilight》改编的同名电影里描述的那样,可爱的女主人公Bella通过Google找到了当地印第安部落的资料。而且,就是那个搜索结果帮助她意外地发现了一本有趣的书。结果呢,她去了书店,买了那本书。如果读者都能像Bella那样,出版商和作者们恐怕就不会痛并快乐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