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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直销和传销,这两个曾经充满争议、被大众混淆的名字已被正本清源,直销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而传销则将面临更大的打击。
直销行业迎来法制化管理,也就意味着这个行业大到直销企业的规章制度,小到直销员的合法收入,将更加公开透明。由于直销企业计酬的复杂性和直销员本身的流动性,直销员的收入和税务管理一直都是业界关注的重点。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直销行业的开放和更多企业取得直销牌照,直销员队伍将越来越大,而加强对直销员的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了税务部门新的课题。
那么,目前直销员是如何上税,税务部门对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又是如何进行的呢?记者了解,继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日前被废止之后,直销员的税务管理还暂时处于空白状态,并无专门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有关部门只能暂时依靠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来进行直销行业的税务管理,而未来是否会出台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直销员纳税现状调查
采访中,很多直销员对如何纳税的问题表现出茫然,要么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缴纳,要么是对此事并不十分关心。甚至连一些有自己的店铺、作为独立法人的直销员也难以完全说清自己都缴纳了哪些税。
某公司直销员小刘毫不避讳地告诉记者说:“我还真的从来没想过如何纳税这个问题呢。” 小刘仅表示,他所在的公司完全遵守我国《劳动法》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外企的有关税务管理办法给员工上税。所以,他从来都没过问过个人税收方面的情况,包括所纳税种、税率等。
小刘说:“我相信公司会替我们合法纳税的,作为公司员工,我们更应该规范的是我们的经营行为。”
而更多跟小刘一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直销员,都只知道自己的收入里由公司以代扣代缴的方式扣除了税收部分,至于缴纳了哪些税种,他表示自己知道的应该有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还有其他税种和执行的税率,就不是很清楚了。
相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直销员,那些以店铺形式开展业务的直销员,对个人纳税情况的了解则稍微好一些。据某外资公司直销员介绍,他的纳税方式是,自己先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相应的税务发票,再到公司进行财务结算。比如说,本月他应从公司结算10,000元,自己就必须到税务部门购买10,000元对应的税务发票,然后凭发票到公司结算。如果没有相应的全额税务发票,公司就不会给他结算。而至于具体的税种和核算基数的确定以及税率,他向记者表示并无多少研究。
不过,也有部分直销员的纳税意识较高。某公司店长级经销商向记者透露,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她一直都是主动报税,除了每个月都缴纳营业税之外,还会每年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面对直销员纳税意识普遍较弱的现状,某直销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不只发生在直销员身上。该人士甚至表示,作为分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直销员的税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负责,自己对分公司直销员的纳税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自己了解的仅仅是,“公司一直依法替直销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家直销企业的重庆分公司经理向记者介绍说,该公司经销商层面的纳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以非店铺形式经营的直销员,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而营业税是针对以店铺形式开展业务的经销商,由于他们都是独立法人,他们的营业税是以他们主动向税务部门报税的方式进行纳税。为了督促经销商依法缴纳主动报税部分的营业税,该公司采取了暂扣办法,只有当经销商主动交纳了营业税,才能从公司领回相应的暂扣金额。
其实,无论是企业以代扣代缴的方式替直销员纳税,还是直销员主动报税,从纳税意识来看,直销员的纳税现状不理想。而且,由于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计酬方式复杂,直销员流动性强,这本身就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些技术和监管上的问题。
■服役九年《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寿终正寝
直销员的税收曾经一直是税务部门的管理重点,早在1998年国家对直/传销“一刀切”之前,政府就出台了专门的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
1997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并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作为“国税发[1997]92号”文,认定了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两种传销形式,并从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传销员税收地位的认定、传销员自用产品比例的确定、传销员流转税的处理、传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税款征收方式、其他企业类似传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管理规定,税务部门加强了对传销员的税务管理,无论是征收的税种,还是征收的额度和征收的方式,都条理明晰、界定清楚。专家认为,这一专门的管理规定,在传销行业混乱的发展时期,有效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而随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和传销得到法制层面的界定,传销和多层次直销被全面禁止,这一针对传销员的专门税务管理办法走到尽头。
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第一类共290件被清理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上,第62号文件赫然写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字样,该管理办法在对规范传销员的税务管理作出九年贡献之后寿终正寝。
■暂无新办法 直销员税收纳入传统行业管理
这一执行时间长达9年之久的管理办法被废止,也就意味着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将面临新的管理办法。而记者从重庆国税局法规处了解到,目前,他们还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任何关于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被废止之后的新的替代管理办法。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有新的替代办法出台,在各地国税局就能查到的”。而对于 “是否会针对直销员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的问题,记者未能得到明确答复。
重庆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表示,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被废止之后,如果没有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出台,直销员的税收就只能纳入传统行业,按照目前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管理。如果单从所纳税种来看,前后并无多大不同,均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具体税种的不同要根据直销企业的不同制度来确定,比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实行员工制的直销员,按照传统企业的员工纳税方式,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有固定营业场所,以加盟店方式开展直销业务的直销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则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由于以前的管理办法对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现在,管理办法被废止,直销业务的认定和直销员收入的构成又将如何界定呢?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经济学专家陈治认为,直销行业走向法制化轨道,已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业务有了明确界定,而《直销管理条例》的配套执行细则之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直销企业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包括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这必将使得直销员的收入更加明晰和具体,从而有利于规范直销员的税务管理。
由此看来,即使现在没有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按照现在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将直销员税收纳入传统行业进行管理,也无多大问题。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就会面临法律空白。
■直销员税务管理任重道远
据了解,根据目前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直销员税收纳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后,同样应有企业代扣代缴和直销员主动报税两种方式进行纳税。
不过,陈治认为,由于《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不长,直销企业的制度完善和成熟规范需要一个过程,这很可能会造成直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不配合,尽管这种不配合不是主观的,但最终会影响到企业以代扣代缴方式为直销员纳税;而直销员本身的流动性也会造成直销员主动报税的一些管理难度。所以,直销员的税收纳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之后,其管理难度必定大于其他行业。
在没有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直销员的税收管理?陈治认为,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体现出来的新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也适合直销行业的特点,从而能适当加强对直销员税收的管理力度。比如,突出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项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三项管理”等,其中“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能有效规范直销企业的代扣不代缴的现象,而“双向申报制度”则针对了高收入人群加强税收管理。此外,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还提出“跟踪式档案管理”,这恰恰能避免直销员流动性带来的问题。
但是,直销行业毕竟不同于其他传统行业,直销行业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在目前缺少针对性的税务管理办法时,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方式来管理直销员的税收,必将面临很多新问题。陈治认为,在采取传统行业的税务规制的同时,还应根据直销企业和各地税务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探索新的管理思路。比如,针对直销员流动性太大的特点,从企业所在地、直销员所在地和产品销售地三方面配合,堵住税收漏洞。
如果仅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陈治甚至建议,税务部门应采取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主张和激励直销员以固定营业场所的方式开展直销业务,以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加强税收征管。
采访中,无论是直销企业,直销员,还是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都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针对直销行业特点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从技术层面上解决直销行业税种比例的配置问题和核算基数问题,制定统一的符合直销行业特点的税控政策,从而推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直销行业迎来法制化管理,也就意味着这个行业大到直销企业的规章制度,小到直销员的合法收入,将更加公开透明。由于直销企业计酬的复杂性和直销员本身的流动性,直销员的收入和税务管理一直都是业界关注的重点。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直销行业的开放和更多企业取得直销牌照,直销员队伍将越来越大,而加强对直销员的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了税务部门新的课题。
那么,目前直销员是如何上税,税务部门对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又是如何进行的呢?记者了解,继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日前被废止之后,直销员的税务管理还暂时处于空白状态,并无专门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有关部门只能暂时依靠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来进行直销行业的税务管理,而未来是否会出台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直销员纳税现状调查
采访中,很多直销员对如何纳税的问题表现出茫然,要么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缴纳,要么是对此事并不十分关心。甚至连一些有自己的店铺、作为独立法人的直销员也难以完全说清自己都缴纳了哪些税。
某公司直销员小刘毫不避讳地告诉记者说:“我还真的从来没想过如何纳税这个问题呢。” 小刘仅表示,他所在的公司完全遵守我国《劳动法》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外企的有关税务管理办法给员工上税。所以,他从来都没过问过个人税收方面的情况,包括所纳税种、税率等。
小刘说:“我相信公司会替我们合法纳税的,作为公司员工,我们更应该规范的是我们的经营行为。”
而更多跟小刘一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直销员,都只知道自己的收入里由公司以代扣代缴的方式扣除了税收部分,至于缴纳了哪些税种,他表示自己知道的应该有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还有其他税种和执行的税率,就不是很清楚了。
相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直销员,那些以店铺形式开展业务的直销员,对个人纳税情况的了解则稍微好一些。据某外资公司直销员介绍,他的纳税方式是,自己先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相应的税务发票,再到公司进行财务结算。比如说,本月他应从公司结算10,000元,自己就必须到税务部门购买10,000元对应的税务发票,然后凭发票到公司结算。如果没有相应的全额税务发票,公司就不会给他结算。而至于具体的税种和核算基数的确定以及税率,他向记者表示并无多少研究。
不过,也有部分直销员的纳税意识较高。某公司店长级经销商向记者透露,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她一直都是主动报税,除了每个月都缴纳营业税之外,还会每年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面对直销员纳税意识普遍较弱的现状,某直销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不只发生在直销员身上。该人士甚至表示,作为分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直销员的税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负责,自己对分公司直销员的纳税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自己了解的仅仅是,“公司一直依法替直销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家直销企业的重庆分公司经理向记者介绍说,该公司经销商层面的纳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以非店铺形式经营的直销员,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而营业税是针对以店铺形式开展业务的经销商,由于他们都是独立法人,他们的营业税是以他们主动向税务部门报税的方式进行纳税。为了督促经销商依法缴纳主动报税部分的营业税,该公司采取了暂扣办法,只有当经销商主动交纳了营业税,才能从公司领回相应的暂扣金额。
其实,无论是企业以代扣代缴的方式替直销员纳税,还是直销员主动报税,从纳税意识来看,直销员的纳税现状不理想。而且,由于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计酬方式复杂,直销员流动性强,这本身就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些技术和监管上的问题。
■服役九年《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寿终正寝
直销员的税收曾经一直是税务部门的管理重点,早在1998年国家对直/传销“一刀切”之前,政府就出台了专门的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
1997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并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作为“国税发[1997]92号”文,认定了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两种传销形式,并从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传销员税收地位的认定、传销员自用产品比例的确定、传销员流转税的处理、传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税款征收方式、其他企业类似传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管理规定,税务部门加强了对传销员的税务管理,无论是征收的税种,还是征收的额度和征收的方式,都条理明晰、界定清楚。专家认为,这一专门的管理规定,在传销行业混乱的发展时期,有效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而随着《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和传销得到法制层面的界定,传销和多层次直销被全面禁止,这一针对传销员的专门税务管理办法走到尽头。
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第一类共290件被清理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上,第62号文件赫然写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字样,该管理办法在对规范传销员的税务管理作出九年贡献之后寿终正寝。
■暂无新办法 直销员税收纳入传统行业管理
这一执行时间长达9年之久的管理办法被废止,也就意味着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将面临新的管理办法。而记者从重庆国税局法规处了解到,目前,他们还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任何关于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被废止之后的新的替代管理办法。记者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有新的替代办法出台,在各地国税局就能查到的”。而对于 “是否会针对直销员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的问题,记者未能得到明确答复。
重庆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表示,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被废止之后,如果没有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出台,直销员的税收就只能纳入传统行业,按照目前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管理。如果单从所纳税种来看,前后并无多大不同,均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具体税种的不同要根据直销企业的不同制度来确定,比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实行员工制的直销员,按照传统企业的员工纳税方式,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有固定营业场所,以加盟店方式开展直销业务的直销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则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由于以前的管理办法对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现在,管理办法被废止,直销业务的认定和直销员收入的构成又将如何界定呢?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经济学专家陈治认为,直销行业走向法制化轨道,已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业务有了明确界定,而《直销管理条例》的配套执行细则之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直销企业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包括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这必将使得直销员的收入更加明晰和具体,从而有利于规范直销员的税务管理。
由此看来,即使现在没有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按照现在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将直销员税收纳入传统行业进行管理,也无多大问题。传销员税务管理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直销员的税务管理就会面临法律空白。
■直销员税务管理任重道远
据了解,根据目前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直销员税收纳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后,同样应有企业代扣代缴和直销员主动报税两种方式进行纳税。
不过,陈治认为,由于《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不长,直销企业的制度完善和成熟规范需要一个过程,这很可能会造成直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不配合,尽管这种不配合不是主观的,但最终会影响到企业以代扣代缴方式为直销员纳税;而直销员本身的流动性也会造成直销员主动报税的一些管理难度。所以,直销员的税收纳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之后,其管理难度必定大于其他行业。
在没有专门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直销员的税收管理?陈治认为,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体现出来的新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也适合直销行业的特点,从而能适当加强对直销员税收的管理力度。比如,突出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项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三项管理”等,其中“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能有效规范直销企业的代扣不代缴的现象,而“双向申报制度”则针对了高收入人群加强税收管理。此外,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还提出“跟踪式档案管理”,这恰恰能避免直销员流动性带来的问题。
但是,直销行业毕竟不同于其他传统行业,直销行业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在目前缺少针对性的税务管理办法时,以传统行业的税务管理方式来管理直销员的税收,必将面临很多新问题。陈治认为,在采取传统行业的税务规制的同时,还应根据直销企业和各地税务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探索新的管理思路。比如,针对直销员流动性太大的特点,从企业所在地、直销员所在地和产品销售地三方面配合,堵住税收漏洞。
如果仅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陈治甚至建议,税务部门应采取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主张和激励直销员以固定营业场所的方式开展直销业务,以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加强税收征管。
采访中,无论是直销企业,直销员,还是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和专家学者,都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针对直销行业特点的直销员税务管理办法,从技术层面上解决直销行业税种比例的配置问题和核算基数问题,制定统一的符合直销行业特点的税控政策,从而推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