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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收藏和供读者借阅的是图书,它包括印刷型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是作品的各种载体。所以由图书馆收藏和利用图书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也应由物权法去规范和调整,而不应由著作权法去调整。《条例》第7条中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馆藏的规定,存在着将作品与载体混为一谈,用客体替代载体,进而以合理使用之名,行限制图书馆借阅网络出版物之实的问题:存在着将物权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纳入著作权法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