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高空抛物致损案件的处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民事法律救济到刑事法律救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设定罪名,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对一般性的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衔接和界定方面仍存在待完善之处.为构筑我国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更好地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高空抛物与相关罪名的衔接,明确“高空”和高空所抛之“物”的概念内涵,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