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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明显存在时间和地域上偏颇,而前苏联经济法几十年的争论之症结亦可由此得到解释,相反,费肯杰先生将经济法定义则涵盖了世界经济法、欧洲经济法和德国经济法,以致被中国学术界由于从二手资料管窥蠡测而称之为“泛经济法说”。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由于争论激烈的环境,学术人在辩论中的独我论色彩颇为明显, 费肯杰教授推参阐述方法来源于自己的研究和立法实践,在本书中进行了理论上的全面总结,而在经济法研究和立法活动中得到了充分表现。推参阐述方法对于中国目前经济法的定位、经济法的立法和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法本身是一种现代性的产物。经济迅速发展的流变性是现代性的一种表现,流变的、反思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也是这一新兴部门法学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