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亡是生命的必然终点,物质财富、精神情感一律无法随之带走。如何安排好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遗嘱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律师见证和公证遗嘱早已非常普遍,但我国公民订立遗嘱的意识还较为薄弱,由此也導致了遗嘱继承纠纷逐渐多发。北京西城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提醒市民正确订立遗嘱,避免身后之事在亲人之间引起纷争。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据北京西城法院统计,该院2014年共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收案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2017年僅上半年已经收案90件。上述收案数量表明,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
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表示,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一般涉案财产价值较大、遗产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大、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大,导致当事人之间情绪对抗、矛盾尖锐。如果再出现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类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案例:年轻“继母”争房产
老陈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陈女士是老陈的独女,长年生活在加拿大。老陈在200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他的个人名下。
2010年,老陈突然中风,导致腿脚不便,就住进了敬老院,并将房子出租,用以支付敬老院的费用。2014年12月,老陈突发脑溢血去世,女儿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个周姓女子站了出来,自称是老陈的老伴。
原来,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的“继母”周某,是老陈生前的护工,她称自己和老陈在2011年10月登记结婚。让陈女士意外的是,周某说老陈生前留有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真武庙的房屋留给她个人继承。周某还提出有手机里的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某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按照老陈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其个人继承。
法庭上,周某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老陈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3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某手机中,没有存储在光盘等载体。
周某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老陈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提醒,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义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官建议
1.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遗嘱所能处分的只能是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就各自份额分别订立遗嘱。
2.重视行为能力。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遗嘱人对立遗嘱的行为,应当能够从精神智力状态上理解行为的性质,并对行为的法律效果具备清楚的认知。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遗嘱的谨慎原则。
3.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确有需要使用的,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越来越多
据北京西城法院统计,该院2014年共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收案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2017年僅上半年已经收案90件。上述收案数量表明,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
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表示,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一般涉案财产价值较大、遗产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大、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大,导致当事人之间情绪对抗、矛盾尖锐。如果再出现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类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案例:年轻“继母”争房产
老陈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陈女士是老陈的独女,长年生活在加拿大。老陈在200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他的个人名下。
2010年,老陈突然中风,导致腿脚不便,就住进了敬老院,并将房子出租,用以支付敬老院的费用。2014年12月,老陈突发脑溢血去世,女儿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个周姓女子站了出来,自称是老陈的老伴。
原来,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的“继母”周某,是老陈生前的护工,她称自己和老陈在2011年10月登记结婚。让陈女士意外的是,周某说老陈生前留有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真武庙的房屋留给她个人继承。周某还提出有手机里的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某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按照老陈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其个人继承。
法庭上,周某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老陈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3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某手机中,没有存储在光盘等载体。
周某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老陈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提醒,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义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官建议
1.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遗嘱所能处分的只能是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就各自份额分别订立遗嘱。
2.重视行为能力。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遗嘱人对立遗嘱的行为,应当能够从精神智力状态上理解行为的性质,并对行为的法律效果具备清楚的认知。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遗嘱的谨慎原则。
3.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确有需要使用的,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