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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司法会计鉴定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不仅直接导致了其理论与实践本身的停滞不前,更降低了不同诉讼、不同案件之间的证明层次要求,最终影响到我国诉讼水平的提高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这也恰是律师充分发挥辨护甚至诡辩技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庭审效果和提高辨护效率的一个很大很大的空间。而纠正这种不规范现象,也正亟需合理质疑等外界的作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