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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以来,股权转让中采用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进行业绩补偿成为热议中的焦点,估值调整机制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不断得到应用。由于该项操作在我国出现时间短、业务新,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颇多,与之匹配的税收政策与会计规定也未明确。本文试结舍我国会计与税法的一些规定,提出对股权转让中业绩补偿采用成本调整处理的作法,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该文对于股权转让及采用VAM进行业绩补偿税会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