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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收入分配领域长期探索的理论成果。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能够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更对当前应对金融危机挑战,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大意义。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条件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产性收入;意义;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的拉大作用。扩大内需离不开人民群众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七大郑重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既是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在分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从当前扩内需、保增长的现实要求看,中央做出的这一重要战略决策意义更加重大。本文在明晰界定财产性收入概念的基础上,就如何认清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意义,怎样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广大居民能够获得和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专家的定义,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的比重较小,占比大均在2%左右。[1]实际上,这个定义并没有指出财产性收入的本质特征。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认为,《物权法》中实际规定了三种收入:劳动性收入、储蓄投资和其他即财产性收入、继承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流通性的收入,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综合以上观点,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获得的收入。通俗地说,也就是用钱生的钱,它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这是“财产性收入”与其它收入的本质区别。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二、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长期探索的理论成果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指出应当允许“利息、股份分红、非劳动收入”等合法收入,实际上就是指要允许财产性收入。
党的十四大报告的提法与十三大基本相一致,再次肯定:“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不再提“补充”,而是“并存”,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资本参与分配是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报告增添了生产要素中劳动与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性方针,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此,要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同时郑重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党中央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根据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现状、从“重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
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意义
把财产性收入纳入分配体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思想,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政策突破。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当前我们树立信心,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提高国内需求,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调动一切经济资源,增强市场活力
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和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资本是构成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资金的灵活配置和有效流动能够大大增强市场的活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通过市场化方式使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这有利于推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等行业的发展,让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地方和行业。
(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长期落后于GDP增长水平,而储蓄率却在逐年提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净出口拉动,我国经济一直受消费不足的拖累。[2]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把这种发展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暴露无遗。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就要扩大内需,尤其是提高居民消费。要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要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因为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而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则比较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获得和提高财产性收入,势必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而且,更多群众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又可能将部分收入用于投资,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国内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双双扩大,从而“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迈进,人均国民收入年从1978年的190美元,到2007年的2360美元。[3]中国人民先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继而又从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现在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国内实证分析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经历了一个居民财产快速积累的时期。[4]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明显改善。我国还将进人一个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时期。当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迫切需要找到投资的有效途径,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我们当前最主要的奋斗目标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这个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中间阶层发展壮大的过程。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众所占比例较大,这就需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最广大的群众摆脱低收入的困窘,顺利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思考
(一)从法律制度和政策设计上保证广大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对他们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定;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财产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在政策设计上,要努力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使他们有钱可以进行投资活动;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老百姓生活和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可以进行投资活动,从而为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可能。同时,政府要不断完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使所有者获得长期可靠的回报。
(二)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高群众的劳动报酬,也就是提高群众的工资性收入,使劳动者有消费剩余转化为财产,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反过来,财产性收入的提高为劳动能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促进工资性收入的提高。因此,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二者之间存在正向联动关系。[5]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就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此,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当前初次分配动态趋势来看,国家税收增长过快,是GDP增速的三倍;而在企业利润和工资的分割中,由于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在资方主导劳动力市场的背景下,劳动者处在竞争的劣势,其工资收入增长较慢。因此初次分配中要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通过政府减税和资方让利,保证员工工资增长既与物价指数挂钩,也与企业收入增长保持同步。同时根据我国农村群众占大多数的基本国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是最现实的选择。
(三)规范资本市场,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渠道
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2006、2007年,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在高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居民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然而随着股市的快速回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不仅未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反而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是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条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杜绝证券市场的违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6]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让群众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一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群众的理财水平,增强风险意识,另一方要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广大群众增加财富、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陈小龙,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是大趋势[EB/OL].新华网, 2007-10-16.
[2] 汪同三,投资、净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深层次原因[J].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01).
[3] 朱剑红,我国GDP从世界第十升至第四(N).人民日报,2008-10-27.
[4] 赵人伟,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问题分析[J].当代财经,2007.(07).
[5] 尹焕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根由及路径选择[J].理论前沿,2008.(15).
[6] 宋丁,财产性收入的战略解读[J].特区经济,2007.(11).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产性收入;意义;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的拉大作用。扩大内需离不开人民群众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党的十七大郑重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既是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在分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从当前扩内需、保增长的现实要求看,中央做出的这一重要战略决策意义更加重大。本文在明晰界定财产性收入概念的基础上,就如何认清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意义,怎样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广大居民能够获得和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专家的定义,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的比重较小,占比大均在2%左右。[1]实际上,这个定义并没有指出财产性收入的本质特征。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认为,《物权法》中实际规定了三种收入:劳动性收入、储蓄投资和其他即财产性收入、继承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流通性的收入,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综合以上观点,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获得的收入。通俗地说,也就是用钱生的钱,它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这是“财产性收入”与其它收入的本质区别。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二、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长期探索的理论成果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指出应当允许“利息、股份分红、非劳动收入”等合法收入,实际上就是指要允许财产性收入。
党的十四大报告的提法与十三大基本相一致,再次肯定:“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不再提“补充”,而是“并存”,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资本参与分配是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报告增添了生产要素中劳动与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性方针,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此,要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同时郑重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党中央在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根据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现状、从“重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
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意义
把财产性收入纳入分配体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思想,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政策突破。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当前我们树立信心,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提高国内需求,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调动一切经济资源,增强市场活力
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和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资本是构成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资金的灵活配置和有效流动能够大大增强市场的活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通过市场化方式使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这有利于推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等行业的发展,让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地方和行业。
(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水平长期落后于GDP增长水平,而储蓄率却在逐年提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净出口拉动,我国经济一直受消费不足的拖累。[2]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把这种发展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暴露无遗。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就要扩大内需,尤其是提高居民消费。要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要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因为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而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则比较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获得和提高财产性收入,势必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而且,更多群众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又可能将部分收入用于投资,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国内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双双扩大,从而“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迈进,人均国民收入年从1978年的190美元,到2007年的2360美元。[3]中国人民先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继而又从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现在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国内实证分析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经历了一个居民财产快速积累的时期。[4]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明显改善。我国还将进人一个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时期。当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迫切需要找到投资的有效途径,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我们当前最主要的奋斗目标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这个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中间阶层发展壮大的过程。当前,我国低收入群众所占比例较大,这就需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最广大的群众摆脱低收入的困窘,顺利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思考
(一)从法律制度和政策设计上保证广大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对他们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定;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财产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在政策设计上,要努力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使他们有钱可以进行投资活动;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老百姓生活和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可以进行投资活动,从而为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可能。同时,政府要不断完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使所有者获得长期可靠的回报。
(二)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高群众的劳动报酬,也就是提高群众的工资性收入,使劳动者有消费剩余转化为财产,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反过来,财产性收入的提高为劳动能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促进工资性收入的提高。因此,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二者之间存在正向联动关系。[5]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就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此,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当前初次分配动态趋势来看,国家税收增长过快,是GDP增速的三倍;而在企业利润和工资的分割中,由于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在资方主导劳动力市场的背景下,劳动者处在竞争的劣势,其工资收入增长较慢。因此初次分配中要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通过政府减税和资方让利,保证员工工资增长既与物价指数挂钩,也与企业收入增长保持同步。同时根据我国农村群众占大多数的基本国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是最现实的选择。
(三)规范资本市场,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渠道
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2006、2007年,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在高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居民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然而随着股市的快速回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不仅未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反而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是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条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杜绝证券市场的违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6]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让群众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一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群众的理财水平,增强风险意识,另一方要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广大群众增加财富、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陈小龙,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是大趋势[EB/OL].新华网, 2007-10-16.
[2] 汪同三,投资、净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深层次原因[J].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01).
[3] 朱剑红,我国GDP从世界第十升至第四(N).人民日报,2008-10-27.
[4] 赵人伟,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财产问题分析[J].当代财经,2007.(07).
[5] 尹焕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根由及路径选择[J].理论前沿,2008.(15).
[6] 宋丁,财产性收入的战略解读[J].特区经济,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