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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养的女儿 也能获得土地补偿【案例】刘国平与张新琳夫妇于2001年元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时年6岁的肖某收为养女。同年底进行农业户口登记时,肖某人户登记在以刘国平为户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内,而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没有表示反对。此后,肖某一直随刘国平、张新琳夫妇共同生活,并参与承包土地的经营。2016年元月,因村里有大片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发放了征地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