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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场舞现象现在在我国随处可见,对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中老年人享受他们跳广场舞的权益之时,也同时侵害了他们休息、安静舒适生活的权利。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两个角度,试析广场舞现象的权利规制,从中找到一条道路,调和权利与义务,保障政府权威,保护民众权利,规制广场舞爱好者应承担之义务。
关键词:广场舞;科斯定理;财产规则;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J7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88-01
作者简介:章颖(1991-),女,江苏南京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取舍
(一)从财产规则角度分析
财产规则,一般是指产权持有者自愿让与,否则不得强制其转让该权利,相对方想要获得该权利,必须取得权利持有者的同意,以相应的对价在合意之后换取,否则无法获得。那么,财产规则,是对权利享有者绝对的、排他的保护,保护力强于责任规则以及不可让渡性。
“有关给谁初始法授权利”又关于另外一个概念,即“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说:在某种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很小,那么不管“给谁初始法授权利”,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但是理想状态总是理想的,要想让广场舞当中的双方得到协调,达到均衡的结果并不是那么容易。
科斯定理中,明确的产权和交易成本,在广场舞中,应当为:权利在初始时交给谁,谁到底在这一事件中具有主导地位。而交易成本在其中则是在换取某项权利所必要的付出,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广场舞爱好者来说,是放弃一部分自由跳舞的权利或者以相应的对价购买权利;对于一般民众来说,要享有安静的权利以一定的对价换取,或者是牺牲这一部分权利。
那么,到底哪一方应该获取“初始法授权利”,我们可以设定广场舞爱好者为权利加害方,一般公民为权利受害方。那么财产规则可以有如下两种模式:1、一般公民享有产权,应当采取财产规则来保护,禁止加害人侵犯这项产权;2、爱好者用财产规则来保护他们的权利,禁止被害方阻止或取消加害方行使、享有产权。根据科斯定理,当成本很低时无论将该种法授权利交给哪一方,无论如何进行配置,都终将实现经济效益。所以就算一开始将初始法授权利赋予了加害方,只要通过自愿交易得到改正,使产权到达评价更优的人的手中,那么也不会改变实现经济效益这一既定事实。
就广场舞事件中,无论是广场舞爱好者跳广场舞的权利,还是一般民众享有的休息权、安静权,都是他们的自由,與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其人身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那么该种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的让渡或者放弃、出售,则不可谓为交易成本接近与零或者很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舍弃自己的权利而维护他人的权利。当两种法益互相冲突时,舍弃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应该选取一个折中的或者是可以调和的更为合理。
(二)从责任规则角度分析
责任规则是假使一个人愿意为一项初始法授权利支付被客观确定的价值,他就可以消灭这一法授权利,这一项保护则为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是加入了国家的干预在其中,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来确定,而是更多的由国家来确定。
运用社会规则加入其中,以公权力的力量来做一个社会估价,使人们在行为之前有一个可预见的权利取舍倾向,可能会更加的合理。用责任规则,制定一个社会估价,使广场舞爱好者能够在事情知道这样一个交易成本,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由国家制定一个赔偿标准,或者相应的法律后果,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其在社会契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一项活动以期得到平衡。但都必须遵循资源配置最优原则,可以使双方“不再需要交易”或者是降低交易成本,而绝不是阻止交易。通过国家手段、法律途径的解决,降低的交易成本不是让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出卖自己的权利,而是要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所以在运用责任规则来规制广场舞事件双方的私权时,也应当考虑到多方的利益。
二、解决方法试析
(一)使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有法可依
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应属于“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且有相关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现有法律条文,加强实用性。例如对于广场舞所制造的噪音来说,可以从时间段、音量分贝等角度入手进行规范,使更加的人性化。
(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有关部门在执法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与各部分联合有明确的分工,特别的让街道和派出所这样的基层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可以设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检查小组,常态性地开展监督和检查。
[参考文献]
[1]魏建,宋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5)(总第7期).
[2]裴莹莹.浅议公共空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以广场舞噪音侵权为利[J].科技视界,2014(15).
关键词:广场舞;科斯定理;财产规则;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J7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88-01
作者简介:章颖(1991-),女,江苏南京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取舍
(一)从财产规则角度分析
财产规则,一般是指产权持有者自愿让与,否则不得强制其转让该权利,相对方想要获得该权利,必须取得权利持有者的同意,以相应的对价在合意之后换取,否则无法获得。那么,财产规则,是对权利享有者绝对的、排他的保护,保护力强于责任规则以及不可让渡性。
“有关给谁初始法授权利”又关于另外一个概念,即“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说:在某种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很小,那么不管“给谁初始法授权利”,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但是理想状态总是理想的,要想让广场舞当中的双方得到协调,达到均衡的结果并不是那么容易。
科斯定理中,明确的产权和交易成本,在广场舞中,应当为:权利在初始时交给谁,谁到底在这一事件中具有主导地位。而交易成本在其中则是在换取某项权利所必要的付出,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广场舞爱好者来说,是放弃一部分自由跳舞的权利或者以相应的对价购买权利;对于一般民众来说,要享有安静的权利以一定的对价换取,或者是牺牲这一部分权利。
那么,到底哪一方应该获取“初始法授权利”,我们可以设定广场舞爱好者为权利加害方,一般公民为权利受害方。那么财产规则可以有如下两种模式:1、一般公民享有产权,应当采取财产规则来保护,禁止加害人侵犯这项产权;2、爱好者用财产规则来保护他们的权利,禁止被害方阻止或取消加害方行使、享有产权。根据科斯定理,当成本很低时无论将该种法授权利交给哪一方,无论如何进行配置,都终将实现经济效益。所以就算一开始将初始法授权利赋予了加害方,只要通过自愿交易得到改正,使产权到达评价更优的人的手中,那么也不会改变实现经济效益这一既定事实。
就广场舞事件中,无论是广场舞爱好者跳广场舞的权利,还是一般民众享有的休息权、安静权,都是他们的自由,與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其人身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那么该种被法律所保护的权利的让渡或者放弃、出售,则不可谓为交易成本接近与零或者很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舍弃自己的权利而维护他人的权利。当两种法益互相冲突时,舍弃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应该选取一个折中的或者是可以调和的更为合理。
(二)从责任规则角度分析
责任规则是假使一个人愿意为一项初始法授权利支付被客观确定的价值,他就可以消灭这一法授权利,这一项保护则为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是加入了国家的干预在其中,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来确定,而是更多的由国家来确定。
运用社会规则加入其中,以公权力的力量来做一个社会估价,使人们在行为之前有一个可预见的权利取舍倾向,可能会更加的合理。用责任规则,制定一个社会估价,使广场舞爱好者能够在事情知道这样一个交易成本,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由国家制定一个赔偿标准,或者相应的法律后果,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其在社会契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一项活动以期得到平衡。但都必须遵循资源配置最优原则,可以使双方“不再需要交易”或者是降低交易成本,而绝不是阻止交易。通过国家手段、法律途径的解决,降低的交易成本不是让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出卖自己的权利,而是要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所以在运用责任规则来规制广场舞事件双方的私权时,也应当考虑到多方的利益。
二、解决方法试析
(一)使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有法可依
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应属于“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且有相关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现有法律条文,加强实用性。例如对于广场舞所制造的噪音来说,可以从时间段、音量分贝等角度入手进行规范,使更加的人性化。
(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有关部门在执法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与各部分联合有明确的分工,特别的让街道和派出所这样的基层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可以设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检查小组,常态性地开展监督和检查。
[参考文献]
[1]魏建,宋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5)(总第7期).
[2]裴莹莹.浅议公共空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以广场舞噪音侵权为利[J].科技视界,20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