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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吕海寰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爱国外交家。本文通过清政府与日美商约续约谈判过程中作为商约谈判代表的吕海寰涉及的我国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的研究,对当今国际版权纠纷中中国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加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吕海寰 商约谈判 版权保护
一、近代中国版权问题的提出
清末,列强入侵,中国民族意识逐渐觉醒,向西方学习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由于现代印刷技术的引入以及开民智、传西学的需要,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大量翻译、出版各国书籍,近代出版业繁荣局面开始形成。
为保护美国著作者和出版商的权益,1903年3月17 日,在中美续修商约谈判过程中,美国方面交给中国一个修订商约草案,正式提出版权保护问题,内容如下:“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与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1]于此同时,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也在北京互换,涉及的保护版权条款主要有:第五款中国国家允定一章程,以防中国人民冒用日本臣民所执挂号商牌,有碍利益,所有章程必须切实照行。日本臣民特为中国人备用起见,以中国语文著作书籍以及地图、海图执有印书之权,亦允由中国国家定一章程一律保护,以免利益受亏。
在当时版权观念比较薄弱的近代中国,美日的版权要求有如巨石投水,激起巨大波澜。爱国热情极高的京师大学堂学生纷纷要求学堂总办张百熙通电各方,表示反对,认为中国非常落后,正在向他国学习,精通外文的人少,如加入版权保护,外国书籍不能任由中国翻译、出版则读外文书籍者少,中国的发展必将受到窒碍。张百熙将学生意见转至办理商约大臣吕海寰,要求不在商约中增加版权条款。近代中国版权问题由此掀开。
二、吕海寰与美日续约谈判中维护我国版权问题的斗争
1902年,吕海寰被任命为商约谈判大臣,在上海与西方各国商谈商约事宜。在中英商约谈判中,吕海寰作为首席商约谈判大臣盛宣怀的副手,表现不凡。在中美日商约谈判中,由于盛宣怀身体欠佳很少出席,谈判的主要任务交给了吕海寰,吕海寰在中美中商约谈判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中美续修商约谈判开始以后,仅就版权条款,双方就曾有过持久而激烈的争论。由于“弱国无外交”,吕海寰只能在谈判过程中据理力争,将中国外交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的关于版权争执和妥协的谈判会议记录,可以窥见这一争执的一个侧面。
1902年9月24日,中美修约会议又开始讨论第32款时,吕盛两位代表反对保护版权,原因是恐怕因此提高书价,使穷一点的人买不起书。经过长时间辩论,中国代表没有改变意见,只有决定下次再讨论。9月27日,双方又开始讨论第32款的版权问题。经过详细讨论,古纳建议把版权保护期限定为14年。据说,张之洞主张应当为5年,或者在章程里规定,不列入商约。后来,古纳同意把年限改为10年,他说,这一款可以保护美国人的权益不至于受到侵害,否则翻印的书籍就会在中国出售了;另外还可以使中国得到优秀的作品,因为没有保护的规定,就不能鼓励大家为中国著书或译书了。最后,这一条款经过一番修正后,双方获得一致意见,达成了分别提交双方政府的协议。9月30日,中美双方就本己达成协议的第32款的版权问题又重开谈判。原因是中国代表收到了一些反对电文,其中就有管学大臣张百熙发来的一个长电,说是京师大学堂的学生反对订立版权条款。吕海寰分析认为,看来是反对者对版权保护的范围有误会,实际上这一版权保护条款规定,只是为了保护专为中国人用而写作的书籍等,并不是对一般书籍都给予版权,也不禁止把美国书籍译成汉文,中国代表希望把什么应当保护以及什么不必保护,说得更清楚一些。美方代表古纳同意考虑后加以补充。
1903年3月31日,中美续修商约谈判又涉及版权问题(第11款)。中国代表建议进行修正,修正后改期讨论。4月3日,重新讨论第11款的版权问题:根据中国代表的建议,增加了“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这一部分内容,中美双方代表就这一条款达成了协议。到8月27 日的会议上,经中国代表提议,在第11款版权问题的内容中,在准许中国人翻译、刊印、售卖的“书籍”之后,又增加了“地图”二字。8月29日,会议又涉及版权问题,中国代表提出,希望对于有碍中国治安的书籍做出明确规定,美方答应考虑。最后,在9月3日的中美修约谈判会议上,中美双方又专门对第11款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美方代表同意增加一段内容文字:“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2]
等到谈判有了眉目,吕海寰、盛宣怀将续订商约中有关版权条款的情况向刘坤一复电做了报告。电文说:“美日商约,均有版权一条,意在概禁译印。办(辩)论多次,幸如尊议:东西书皆可听我翻译。唯彼人专为我中国特著之书,先已自译及自印售者,不得翻印,即我翻刻必究之意。上海道厅、领事衙门早有成案,势难不准。”[3]p11-12
弱国无外交,但是,经过中国议约大臣吕海寰等人的据理力争,多次辩论,西方各国做出了某些让步,谈判还是有成效的。对美日版权的保护进行了限制,即将原来保护一切外国书的版权限制在“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和“特为中国备用”的外国书籍,其余不受禁止,“与之订明,若系美文由中国自翻华文,可听刊印售卖”,[4]p4594并加入保护中国治安的条款内容“有碍中国治安者,应各按律惩办,为防微杜渐之计。”[4]p4594吕、盛二人在对保护外国人版权的认识上,已超出了调停商约的范围,他们将它提高到广开民智、新书日出、避免遏绝新机的高度和长远意义上来认识:“平心而论,自译印其自著之书,本人费许多心血,若使其书一出,即为他人翻印,亦恐阻人著译。既欲广开民智,无论中外人特著一书及自译自印者,应准注册专利若干年,则新书日出,方免遏绝新机。”[3]p11-12
在商约谈判关于版权保护进行争辩的同时,西方各国要求清政府加入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吕海寰作为商约大臣与西方各国展开了激烈的辩解,坚决反对清政府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此主张得到了盛宣怀等其他在职官员的支持。
三、吕海寰在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体现的版权思想
国际版权同盟是保护著作权、作者利益和国际间人民互享文化进步之利益。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是清政府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符合中国近代化的要求,有利于中国著作事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吕海寰反对中国加入世界版权联盟的思想是值得商榷的。近代中国,由于与美国、日本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经我国的文化及著作物对外交流传播,无法与它们相提并论。在这个背景下,如果我们建立版权保护双边同盟, 对中国译书出版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吕海寰从防备西方各国的侵略反对加入世界版权联盟,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吕海寰通过分析近代中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了解他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事实,认为:在中国,由于科技技术落后于西方各国,需要大量学习西方,对外国著作物的需求在日益增加。而中国人能直接懂得外文的较少,外国著作物仅就图书来说,价格又极其高昂,导致不能多购图书,加上外国新出图书的保护期限,势必影响中国对于创新知识的学习,中国文化的进步,必会大受影响;中国的出版从业人员,翻译或翻印了不少外国图书,廉价进行出售,是有利于中国文教的发展的。国际间订立同盟条约,必须是以权利交换为原则。现今中国既然很少有著作物销流外国,未必能得到外国的什么版权保护利益;中国倘若就此入盟,是但有义务,而毫无权利,对外是违反国际间平等互利之原则,对内又阻碍教育与工商业发展之生机。从此以后,各国还会援引“利益均沾”的前例,将会形成凡是外国人著作,中国一概不得翻印、翻译的局面。损害权利,阻碍教育,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事了。况且,日美双边条约还是只禁止翻印而不禁止翻译。为保护本国利益,美国也一直没有加入版权保护同盟,原因就在于它感到本国著作物比不上欧洲多。何况,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各国应是自愿的,全出于自由,因此吕海寰作为商约谈判代表拒绝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落后于西方的情况下,吕海寰在外交谈判中据理力争,尽可能的维护中国权益,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吕海寰的版权思想,既保护著者、译者的经济利益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符合了出版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在版权谈判中尽可能的维护了我国的利益,在保障版权所有人的合理权益的允许中国人自行翻译西方的书籍、地图等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人学习西方的需要。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晚清吕海寰研究”(AHSKF09-10D106)。
参考文献:
[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
[2]《光绪条约》卷六十八,《美约》,1903年。
[3]吕海寰、盛宣怀.《吕盛两钦使复电》.《政艺丛书.皇朝外交政史》第4卷,上海:上海政艺通报社, 1902年版。
[4]赵尔巽等编.《清史稿·志十六》.上海:中华书局,1977年版。
关键词:吕海寰 商约谈判 版权保护
一、近代中国版权问题的提出
清末,列强入侵,中国民族意识逐渐觉醒,向西方学习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由于现代印刷技术的引入以及开民智、传西学的需要,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大量翻译、出版各国书籍,近代出版业繁荣局面开始形成。
为保护美国著作者和出版商的权益,1903年3月17 日,在中美续修商约谈判过程中,美国方面交给中国一个修订商约草案,正式提出版权保护问题,内容如下:“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与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十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镌件或译本之专利。”[1]于此同时,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也在北京互换,涉及的保护版权条款主要有:第五款中国国家允定一章程,以防中国人民冒用日本臣民所执挂号商牌,有碍利益,所有章程必须切实照行。日本臣民特为中国人备用起见,以中国语文著作书籍以及地图、海图执有印书之权,亦允由中国国家定一章程一律保护,以免利益受亏。
在当时版权观念比较薄弱的近代中国,美日的版权要求有如巨石投水,激起巨大波澜。爱国热情极高的京师大学堂学生纷纷要求学堂总办张百熙通电各方,表示反对,认为中国非常落后,正在向他国学习,精通外文的人少,如加入版权保护,外国书籍不能任由中国翻译、出版则读外文书籍者少,中国的发展必将受到窒碍。张百熙将学生意见转至办理商约大臣吕海寰,要求不在商约中增加版权条款。近代中国版权问题由此掀开。
二、吕海寰与美日续约谈判中维护我国版权问题的斗争
1902年,吕海寰被任命为商约谈判大臣,在上海与西方各国商谈商约事宜。在中英商约谈判中,吕海寰作为首席商约谈判大臣盛宣怀的副手,表现不凡。在中美日商约谈判中,由于盛宣怀身体欠佳很少出席,谈判的主要任务交给了吕海寰,吕海寰在中美中商约谈判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中美续修商约谈判开始以后,仅就版权条款,双方就曾有过持久而激烈的争论。由于“弱国无外交”,吕海寰只能在谈判过程中据理力争,将中国外交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中的关于版权争执和妥协的谈判会议记录,可以窥见这一争执的一个侧面。
1902年9月24日,中美修约会议又开始讨论第32款时,吕盛两位代表反对保护版权,原因是恐怕因此提高书价,使穷一点的人买不起书。经过长时间辩论,中国代表没有改变意见,只有决定下次再讨论。9月27日,双方又开始讨论第32款的版权问题。经过详细讨论,古纳建议把版权保护期限定为14年。据说,张之洞主张应当为5年,或者在章程里规定,不列入商约。后来,古纳同意把年限改为10年,他说,这一款可以保护美国人的权益不至于受到侵害,否则翻印的书籍就会在中国出售了;另外还可以使中国得到优秀的作品,因为没有保护的规定,就不能鼓励大家为中国著书或译书了。最后,这一条款经过一番修正后,双方获得一致意见,达成了分别提交双方政府的协议。9月30日,中美双方就本己达成协议的第32款的版权问题又重开谈判。原因是中国代表收到了一些反对电文,其中就有管学大臣张百熙发来的一个长电,说是京师大学堂的学生反对订立版权条款。吕海寰分析认为,看来是反对者对版权保护的范围有误会,实际上这一版权保护条款规定,只是为了保护专为中国人用而写作的书籍等,并不是对一般书籍都给予版权,也不禁止把美国书籍译成汉文,中国代表希望把什么应当保护以及什么不必保护,说得更清楚一些。美方代表古纳同意考虑后加以补充。
1903年3月31日,中美续修商约谈判又涉及版权问题(第11款)。中国代表建议进行修正,修正后改期讨论。4月3日,重新讨论第11款的版权问题:根据中国代表的建议,增加了“除以上所指明各书籍地图等件不准照样翻印外,其余均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论美国所著何项书籍地图,可听华人任便自行翻译华文刊印售卖”这一部分内容,中美双方代表就这一条款达成了协议。到8月27 日的会议上,经中国代表提议,在第11款版权问题的内容中,在准许中国人翻译、刊印、售卖的“书籍”之后,又增加了“地图”二字。8月29日,会议又涉及版权问题,中国代表提出,希望对于有碍中国治安的书籍做出明确规定,美方答应考虑。最后,在9月3日的中美修约谈判会议上,中美双方又专门对第11款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美方代表同意增加一段内容文字:“凡美国人民或中国人民为书籍报纸等件之主笔或业主或发售之人,如各该件有碍中国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应各按律例惩办。”[2]
等到谈判有了眉目,吕海寰、盛宣怀将续订商约中有关版权条款的情况向刘坤一复电做了报告。电文说:“美日商约,均有版权一条,意在概禁译印。办(辩)论多次,幸如尊议:东西书皆可听我翻译。唯彼人专为我中国特著之书,先已自译及自印售者,不得翻印,即我翻刻必究之意。上海道厅、领事衙门早有成案,势难不准。”[3]p11-12
弱国无外交,但是,经过中国议约大臣吕海寰等人的据理力争,多次辩论,西方各国做出了某些让步,谈判还是有成效的。对美日版权的保护进行了限制,即将原来保护一切外国书的版权限制在“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和“特为中国备用”的外国书籍,其余不受禁止,“与之订明,若系美文由中国自翻华文,可听刊印售卖”,[4]p4594并加入保护中国治安的条款内容“有碍中国治安者,应各按律惩办,为防微杜渐之计。”[4]p4594吕、盛二人在对保护外国人版权的认识上,已超出了调停商约的范围,他们将它提高到广开民智、新书日出、避免遏绝新机的高度和长远意义上来认识:“平心而论,自译印其自著之书,本人费许多心血,若使其书一出,即为他人翻印,亦恐阻人著译。既欲广开民智,无论中外人特著一书及自译自印者,应准注册专利若干年,则新书日出,方免遏绝新机。”[3]p11-12
在商约谈判关于版权保护进行争辩的同时,西方各国要求清政府加入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吕海寰作为商约大臣与西方各国展开了激烈的辩解,坚决反对清政府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此主张得到了盛宣怀等其他在职官员的支持。
三、吕海寰在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体现的版权思想
国际版权同盟是保护著作权、作者利益和国际间人民互享文化进步之利益。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是清政府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符合中国近代化的要求,有利于中国著作事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吕海寰反对中国加入世界版权联盟的思想是值得商榷的。近代中国,由于与美国、日本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经我国的文化及著作物对外交流传播,无法与它们相提并论。在这个背景下,如果我们建立版权保护双边同盟, 对中国译书出版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吕海寰从防备西方各国的侵略反对加入世界版权联盟,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吕海寰通过分析近代中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了解他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的事实,认为:在中国,由于科技技术落后于西方各国,需要大量学习西方,对外国著作物的需求在日益增加。而中国人能直接懂得外文的较少,外国著作物仅就图书来说,价格又极其高昂,导致不能多购图书,加上外国新出图书的保护期限,势必影响中国对于创新知识的学习,中国文化的进步,必会大受影响;中国的出版从业人员,翻译或翻印了不少外国图书,廉价进行出售,是有利于中国文教的发展的。国际间订立同盟条约,必须是以权利交换为原则。现今中国既然很少有著作物销流外国,未必能得到外国的什么版权保护利益;中国倘若就此入盟,是但有义务,而毫无权利,对外是违反国际间平等互利之原则,对内又阻碍教育与工商业发展之生机。从此以后,各国还会援引“利益均沾”的前例,将会形成凡是外国人著作,中国一概不得翻印、翻译的局面。损害权利,阻碍教育,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事了。况且,日美双边条约还是只禁止翻印而不禁止翻译。为保护本国利益,美国也一直没有加入版权保护同盟,原因就在于它感到本国著作物比不上欧洲多。何况,是否加入国际版权同盟,各国应是自愿的,全出于自由,因此吕海寰作为商约谈判代表拒绝加入国际版权同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落后于西方的情况下,吕海寰在外交谈判中据理力争,尽可能的维护中国权益,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吕海寰的版权思想,既保护著者、译者的经济利益和出版商的合法权益,符合了出版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在版权谈判中尽可能的维护了我国的利益,在保障版权所有人的合理权益的允许中国人自行翻译西方的书籍、地图等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人学习西方的需要。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晚清吕海寰研究”(AHSKF09-10D106)。
参考文献:
[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
[2]《光绪条约》卷六十八,《美约》,1903年。
[3]吕海寰、盛宣怀.《吕盛两钦使复电》.《政艺丛书.皇朝外交政史》第4卷,上海:上海政艺通报社, 1902年版。
[4]赵尔巽等编.《清史稿·志十六》.上海:中华书局,1977年版。